1990年11月21日,台湾“陆委会”公布《开放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民众间接通话(报)实施办法》。其中规定,依政府“三不政策”,采取与中共电信机构不直接接触方式处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民众间接通话(报)事项。电路转接方式是“经由第三地区政府电信机构转接”;开放业务种类及拨叫方式包括电话、电报交换、局对用户高速传真电报与账务处理等。 (来源:中国网)
编辑:芳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