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利润控制在10%”可行不可行?

时间:2012-10-22 09:48   来源:北京青年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物价局日前联合发文,要求各地分区域测算住房项目成本,在此成本基础上,合理利润率控制在10%左右,并将各区域住房销售价格区间在媒体上公布,同时在物价部门的备案价格应在公布的价格区间范围内。超出价格区间的商品房将无法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也无法取得预售证。

  此举目的在于防止房价反弹,引导刚性需求的人群理性购房。然而对此楼市新政,开发商表示开发成本存在很多变动因素难以测算,购房者表示能否防止房价反弹还要看设置的具体住房售价区间,业内人士则称可操作性不强。那么,“房地产利润控制在10%”到底可行不可行呢?(相关报道见B3版)

  知易行难

  从理论上讲,陕西的“房地产合理利润率”政策,试图通过价格干预,来控制居高不下的房价,引导消费者理性购房,从而减少普通老百姓对高房价的抱怨,舒缓政府在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压力。从另一层面来看,在每年的全国和地方“两会”上,有关公布商品房成本价的提案和议案,一直络绎不绝,陕西省出台这一公共政策,可以说是对国家政策和民间声音的呼应与实际动作。

  然而,笔者觉得,理论终归是理论,从现实来讲,对房地产行业硬性规定10%的合理利润率,知易行难。首先,界定房企利润率10%,恐难操作。一个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利润,由于开发成本,因市场与价格存在不确定性,在未到项目销售完前,不好计算其利润。而且“房企10%的利润”合理标准如何衡量?比如,一些服务餐饮业的酒水,翻倍是经常事,都不算暴利,而房地产利润超过10%,就认为是不合理了?

  与此同时,“房企利润率10%”,没有现行法律文本支撑。实际上,国外在控制房价利润上,都有法律作后盾。德国法律就有明文规定“开发商制定的房价超过‘合理房价’的20%,即为‘超高房价’,就是违法行为”,而超过“合理房价”50%则为“房价暴利”,就是触犯刑法,要判处出售者3年有期徒刑。反观国内,建设部2001年颁布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要限制房价,包括规定合理利润,必须另立新规,重新修订现行法律文本。

  更为重要的是,倘若这项公共政策硬性执行,极有可能带来诸多负面效应,不仅会让房企因利润控制所迫,偷工减料,恶意减少成本支出,像有些保障房那样“楼脆脆”,屡屡出现房屋质量问题,而且也会导致房企破产或倒闭,开发商“跑路”,进而影响国家金融安全,最终波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显然,在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下,管理一种商品尤其是商品房,应该以市场调节机制为主,在市场失灵的特殊情况下,才能使用行政手段干预。价格干预犹如战争中的“核武器”,不到关键时刻,不能像常规武器那样频频使用。因此,房价应以市场调节为主,价格干预为辅。至于商品房何时启用价格干预政策,既要看市场和民意,更要有法律作约束。在进行临时价格干预前,还要做好税费清理,以及地方政府摒弃土地财政这两门功课,否则,不仅难以药到病除,也难以服众。

  实际上,动用行政之手干预商品价格,早在之前就有地方尝试过。譬如南京2007年出台的“一房一价”政策规定“普通商品住宅的净利润率为8%”,深圳也有价格干预的相关规定,但这些地方的制度安排,并没有把桀骜的房价驯服,所以,陕西省出台“房地产合理利润率”的政策,可能也难以逃脱类似宿命。吴睿鸫(河北职员)

  切实可行

  陕西此次“利润控制在10%左右”的商品房新政让人眼前一亮,但也由此引来质疑:价格等部门有无把商品房价格利润控制在10%的权力;商品房开发成本变动因素大,如何测算成本。基于此,认为该政策操作性不强。但作为物价和价格成本测算一分子的笔者认为,这是有关人员对价格等相关政策、行规不了解的想当然的结论。

  我国《价格法》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这就表明,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限定利润率是法律赋予价格部门的一项神圣权利和义务。换句话说,陕西物价和房管等部门联合出手,对房价进行控制(包括价格及利润幅度)就是价格紧急措施、干预措施的一部分,实施“利润控制在10%”的商品房新政具有法律依据。

  陕西省此次规定的商品房成本测算包含土地成本、开发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销售税金等项目,具体明确,具有可行性。第一,根据《陕西省定价目录》的规定,城市规划区范围用地的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出让地价,按不同级别分别由省、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评估和测算。土地基准地价,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由同级政府公布执行。也就是说,城市土地价格是价格等部门的一项日常管理工作,土地成本测算的依据充分明确。退一步讲,现在的城市土地出让采用的都是挂牌招标方式,其价格也是透明的,不存在无法测算或测算不准的问题。

  第二,关于开发成本,动态看确实存在物价涨跌、收费多少等变数,但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目前开发商拿地后普遍采取的方式都是统一竞标盖房的模式,把开发成本事先固定下来。也就是说,只要开发商有资格进行价格备案以及申领预售许可证,进而需要成本测算时,其开发成本就已经基本被转移到建筑商并固定下来,也不存在无据可依的问题。而关于其他费用,如房产税费是固定的,管理、销售、财务等费用,国家及省市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均有明确的规定,不是开发商想增加就能随意增加的,符合相关规定才予以核进成本。

  由此可见,“利润控制在10%”的商品房新政,不是心血来潮的胡乱作为,而是在积极行使相关管理职能,维护群众利益。但是,这项新政毕竟是刚刚开展,需要相关成本测算人员以更加敬业的态度、更加精湛的专业技术,合理核减房价申报成本。同时,物价部门还要以更加开放的态度,接受职能部门和群众对成本测算工作的监督,阳光作业。(余明辉)

编辑:王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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