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商务部官员:让“新36条”在流通领域“落地”

时间:2012-08-14 15:29   来源:新华网

  让“新36条”在流通领域“落地”——访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副司长吴国华

  新华网北京8月13日电 (记者 雷敏)今年6月18日,商务部出台《商务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进一步鼓励支持商贸流通领域民营资本发展的政策措施。

  当前我国流通领域民营企业发展现状如何?新出台的《意见》提出哪些鼓励措施?商务部将如何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副司长吴国华日前就上述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请问当前我国流通领域民营企业发展有什么特点?

  吴国华:首先,流通领域是对民间资本开放最早、开放度最高的行业。目前,除对储备粮、烟草、食盐等极少数重要商品实施专营等管制手段外,其余领域均对民营资本放开。由国家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种类也极为有限,目前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农副产品收购总额和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市场调节价的比重都在98%以上。

  目前,除农业这一传统产业领域外,商贸流通业是非公经济比重最高、对行业发展贡献最大的领域。2010年限额以上统计数据显示,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四大商贸流通主要行业民营企业数量、从业人员、销售额、创造利润、贡献税收分别占比为84.3%、70.7%、65.6%、57.2%和69.2%,大多数指标高于制造业和采矿业等领域。

  其次,流通领域中民营资本占绝对多数并且比重在持续提高。流通领域民营资本不仅开放度最高,而且近几年仍在持续加大开放力度,民营企业的地位和作用持续提高。按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四大行业统计,民营资本在企业数量、从业人员总数、主营业务收入、利润、固定资产投资、税收等主要指标上的占比均在持续提高,2010年分别比2005年提高13.1、8.9、3.7、6.4、44和1.5个百分点。而在民营流通企业中,绝大多数是中小微企业,占到企业总数的99.9%以上。

  记者:已经出台的《意见》有哪些特点?出台了哪些鼓励民资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措施?

  吴国华:新出台的《意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鼓励民间投资的主要领域,提出了操作性较强的政策意见。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引导和鼓励发展的领域更加细化。《意见》分别就民间资本进入工业消费品流通、生产资料流通、农产品流通、餐饮住宿及其他生活服务和商务服务领域重点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二是更加突出发挥民间资本的创新作用。加快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是流通业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是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的有效手段。“207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在发展现代流通方式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在连锁经营和特许经营、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上积极创新。

  三是操作措施更加明确。在政策环境方面,《意见》提出要改善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宽融资渠道,采取财政补助方式,切实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还明确提出支持民营企业承担由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工程,并列出了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建设的具体项目,并要求将更多民营企业纳入试点承办单位予以扶持;另外,还提出要建立民营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服务。

  记者:商务部将如何推动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吴国华:首先,要提高各级主管部门思想认识,把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发展,建立服务与促进体系,作为深化流通改革开放的重要任务。各地有关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物流领域。同时,要求各地抓紧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为各项措施的落实提供强大的组织保障。

  其次,针对相关政策措施在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商务部随后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研督察组,赴各地开展调研督察工作,跟踪了解各地区流通领域利用民间投资的情况、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对成绩突出的地区给予表扬,对落实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

  第三,加强宣传引导。流通领域中小微企业获取信息的能力较弱,了解政策、掌握政策、运作政策的能力不强。商务部将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各级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方针政策,及时公开相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项目、优惠措施、资金扶持等政策措施。

编辑:王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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