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孙维晨|北京报道
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反垄断解释》”)将正式实施。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实施至2011年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反垄断民事一审案件61件,审结53件,原告胜诉的“没有”。
来自法学界和舆论界的观点普遍认为,能出台《反垄断解释》是一大进步。不过,那些“涉嫌垄断”的企业是否会因该司法解释而有所收敛?
垄断企业担心“举证”吗?
“不知道有没有影响。还没有类似的内部通知和说法。”《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致电多家能源与通讯企业的法务部门,得到的答案基本上都是如此。
2009年,家住北京的知名律师周泽以消费者身份把中国移动告上了法庭。周泽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收取全球通用户每月的“月租费”,并退还自己近两年来被收取的“月租费”,理由是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行收费。此案最终以双方和解结案。
周泽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回忆当时的情景说:“当时如果判我胜诉,那么可能会让更多人效仿来主张权利。我当时收集了很多中国移动关于月租费等问题的宣传内容以作证据。”而根据媒体报道,当时证据不足也是导致双方和解的关键之一。“现在司法解释出台了,对举证的门槛降低了,我可能会利用法律途径找中国移动再次主张自己的权利。”
曾经参与该司法解释的北京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魏士廪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专业性较强,要拿出证明一家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基础客观数据,不是普通公众能做到的。”
他认为,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中胜诉率较低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原告“举证难”。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确定一家企业实施垄断行为的前提是,该企业在被诉垄断行为所涉及的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而《反垄断法》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规定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原告往往难以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市场支配地位或被告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
而如今,这个举证机制不平衡的问题似乎开始向原告方倾斜。《反垄断解释》规定:原告可以以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作为证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作出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同时,《反垄断解释》还规定:“存在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等垄断行为,被告应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