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税制体系中,直接税的占比低而间接税占比高,两者间的配置极不均衡
●应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开征物业税并结束财产保有层面的无税状态,构建起适合中国国情的直接税体系
近些年来,我国已经全面或部分完成、或有望于近期启动改革的税种,基本上属于间接税种。个人所得税和物业税等直接税种的改革相对滞后。在中国的现行税制体系中,直接税占比低而间接税占比高,两者间的配置极不均衡。
改革开放以来的历次税制改革,几乎都将逐步提高直接税占比、相应降低间接税占比,从而实现税类或税种配置上的大致均衡,作为一个重要议题。但时至今日,以2009年为例,在全国税收中,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内的直接税收占比不过28%。
而且,现行的个税尽管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但由于它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且采用间接的征管办法——代扣代缴制,故而也只具有部分而并非完全意义上的直接税品质。
在经历了30多年的改革开放以及这一轮全球金融危机的洗礼之后,中国的税收改革又到了一个重大转折关口。在当前一系列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的挑战下,“十二五”时期的税收改革应当也必须立足于税制体系总体格局的调整或重构。
在我看来,“十二五”时期税收改革的总体目标定位应该是:构建起适合中国国情的直接税体系,并以此为基础,逐步增加直接税的比重,最终实现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均衡布局,从而建立起一个融组织收入、调节分配和稳定经济于一身的“功能齐全”的税制体系。
现代税收的功能可概括为:组织收入、调节分配和稳定经济。税收的基本功能当然是为政府取得收入。但在它介入GDP分配并为政府取得收入的过程中,事实上也改变着原有的GDP分配格局以及原有的国民财富分配格局。所以,税收的另外两个十分重要的功能,就是调节居民之间的贫富差距和熨平经济的周期性波动。
现代税收的上述三个功能,是分别由不同的税种来担负的。由诸个税种所构成的税制体系就像是一个交响乐队。虽然每个税种的共同任务都是取得收入,但相对而言,直接税较之间接税具有更大的调节分配和稳定经济作用。间接税较之直接税,则具有更大的组织收入的作用。
我认为,当前应在兼顾其他方面改革需要的同时,以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和开征物业税并结束财产保有层面的无税状态为突破口,构建起适合中国国情的直接税体系。以此为基础,逐步增加直接税在整个税收中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