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解收入分配矛盾,必须在个人所得税上寻求突破口。在调节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结构的同时,加强征管,堵漏增收
在社会各界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强烈期待下,国家税务总局于6月9日推出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系列举措。在此之前,国务院刚刚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其中,涉及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表述颇为审慎——“研究实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将前后两个方面的情形联系起来可以看出,围绕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至少在眼下,政府部门摆出的是立足于在既有税制框架内解决问题的姿态。
应当说,在当前的中国,人们把调节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希望寄托于个人所得税,并非没有道理。经过了长达30多年的市场化进程,人们已经看到,面对呈日益拉大趋势的收入分配差距,政府掌握的调节手段仍十分有限:
在初次分配层面,政府既不能直接给非国有制企业职工涨工资,也不宜过多干预国有企业的职工工资,至多是规定最低工资水平和规范市场分配秩序。
在再分配层面,政府需要“劫富济贫”——调节个人收入差距。但在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即便做全方位、多视角的搜索,政府所能采取的调节手段只有税收。在由18种税所构成的中国现行税制体系框架中,细数起来,能够具有调节功能、充当调节手段的,也就是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的其他税种,如占比居第一位的增值税等各种流转税(间接税),起码在税理上它们是被归结为累退税的。或如占比居第二位的企业所得税,毕竟也是以企业而非居民个人作为纳税人的。而且,它最终也要附加于价格之中转嫁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