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不能绕过纳税人同意这一关

时间:2010-05-26 10:32   来源:中国青年报

  国家发改委通过新华社对外辟谣,称发展改革委产业研究所有关研究人员“三年之内免谈房产税”的讲话不代表发展改革委的立场。此前,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司长孔泾源称三年之内免谈房产税。(5月25日《第一财经日报》)

  关于房产税,近一月来官方消息可谓五花八门:有人统计,除了孔泾源那条被发改委认为不能代表官方的说法外,来自官方的其他不同说法已经有五种。这么多的说法连同发改委的辟谣,表达的还是一个意思,就是针对居民住房的房产税是要征的,不同的只是时间和技术细节问题。

  但是,这么多来自官方的说法中,没有一个人提到,征税要不要听取将为这个税种出钱的房主的意见。仿佛将为这种税收出钱的房主,只有被动交钱的义务,没有任何权利。

  征税必须得到将要负担此项税收的纳税人的同意,这应该是征税中最首要的问题。为什么要他们同意呢?因为征税意味着对私人财产权利的侵害,是要求私人无偿地向政府让渡自己的财产权,而私人合法的财产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如果政府要求私人向政府让渡他们的财产权利,那么,必须得到他们的同意。政府通过向人们提供公共产品而换取人们让渡自己的财产,这本质上是一种交换。而交换必然是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进行的,强迫进行的交换就是抢夺,没收,不能叫做交换。政府并不能在未经财产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私人财产变为国家财产。保护和尊重私人财产,这是写入我国《宪法》的。

  开征一项新税,比如房产税,政府不可能挨家挨户去和房主谈判协商,取得他们的同意然后征税。世界上实行代议制的国家,都是通过选派代表去议会进行立法讨论的方式,来满足纳税人同意这个条件的。通过选举产生,代表选民前去议会议政的代表,就被视为代表了纳税人的利益,他们将在议会就开征新税进行辩论和表决。如果大多数代表同意了,那么,就意味着得到了纳税人的同意,就会形成一种税收法律,一项新税的开征就取得了合法的身份。政府依据此法律规定,可以向纳税人征税,纳税人就不得拒绝,因为这是他们的代表同意了的。

  目前中国的《房产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于1986年制定,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暂行条例规定居民住房免税,该条例涉及的利益面不是十分广阔。但现在,住房私有率已经达到70%以上,绝大多数住房是私有财产,如果扩大征税范围,将居民住房作为征税对象,那么,影响面将非常大。所有拥有私有住房的人,其私人财产权都有可能因为征税范围的调整而受到侵害。这种情况下,不但说地方政府没有权力解释条例规定,私自扩大征税范围,就是国务院,要做此项条款的修改,也必须听取房主们的意见。这样还不够,最为可取的办法,就是将房产税的征税依据由现在的条例升格为法律,由立法机关进行讨论,根据人民代表(也可以说是纳税人代表)的意见,来决定是不是向居民住房征收房产税(或者叫做物业税)。由人大立法产生的房产税法,至少从形式上说,满足了纳税人同意这一起码的要求。

  现在来自官方的消息显示,政府方面对于向居民住房征收房产税热情有加,可是全然罔顾负担此项税收的房主们的意见。为了尽快向居民住房征税,有关方面甚至故意绕开立法程序。他们这样做的理由是,立法讨论耗费时日,短期难以出台。事实上,税收立法程序漫长,短期难以出台,正是一道防线,一道门槛,以纳税人同意来防止政府为了短期的政策目标而动辄以税收侵害人们的财产权。而政府规避立法程序,恰恰就突破了这道防线和门槛,其后果是以税收的名义侵害私人财产权。(梁发芾)

编辑:马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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