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康:推进资源税改革时机已经到来
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今年适时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已成为共识。那么为何要在此时推出资源税改革方案?具体怎么改?改革又会产生哪些影响?本报就此采访了财政部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
资源价格呈“三不反映”
问:资源税改革意义何在?
答:资源税改革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内在要求。合理的资源税税负水平和资源价格是资源得到合理配置的前提。资源瓶颈之所以演化成为中国经济发展最突出的问题之一,与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有关,现阶段我国资源产品价格仍基本上是“三不反映”:一不反映资源的需求稀缺程度;二不反映供求关系;三不反映环境污染造成的外部成本。而且资源价格缺少弹性,不利于运用价格手段激励节能。而不合理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与没有完善的税收制度安排与政策支撑有关,即现行从量计征的过低的资源税额不能配合价格的“三不反映”。其最大弊端,显现于资源价格高企之时,便是资源企业低效开采的最疯狂之际,却又是最不能进行资源税改革的时机。因为资源价格虚高之际必是通胀之时,而此时资源企业也极易把改革后的资源税轻易地转嫁给下游企业,从而进一步加剧通胀。这也就是前几年我国为什么迟迟无法推出资源税改革的原因。
问:目前为什么是推进资源税改革的最好时机?
答:从宏观环境来看,在我国成功抵御世界金融危机的冲击,国民经济于2009年间顺利地由“前低”转入“后高”之后,我认为,推进资源税改革的时机已经到来。通货紧缩压力已经不存在,通货膨胀压力又还没有现实形成,这时候我们应该不失时机地推出资源税改革。资源税负的合理调整,最终一定会达到把一些过剩产能和落后企业淘汰出去的效果,从而使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
改革焦点集中在三方面
问:本次资源税改革会怎么改?
答:改革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资源税征收方式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二是提高资源税税率;三是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在改变资源税计征方式时,可以考虑部分保留从量计征,而不是全部改为从价计征。在进行资源税改革时,对一些矿山开采企业征税时,可以保留一部分从量因素,即按照矿山的探明储量进行征税,以确保矿产资源得到充分开采。
至于资源税的税率水平,要等有关部门来宣布,不过业内的一种推测是,资源税税率可能在3%-5%之间。资源税一般情况下是地方税,西部地区资源丰富,以资源开采作为其经济支柱,所以地方政府应该把资源税培育为这些地区地方税体系中的支柱性税种。沿海地区经贸发达,但是资源不及西部丰富,他们主要是以不动产税作为财源支柱。因此,资源税在征收过程中还会平衡各地利益。
问:资源税提高必将增加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成本,那么如何避免老百姓在资源税改革中受到负面影响?
答:资源税改革确实可能会把涨价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传导到消费品价格上,比如导致水价、电价和一些最终消费品的价格有上扬压力,这方面政府应该掌握的要领,是适当提高最低社会保障的标准,使最低收入阶层的实际生活水平不降低,从而使得资源税改革对整个社会的正面效应最大化,同时消化负面效应。中等收入阶层以上人士,可以通过调整消费方式来应对物价上升的压力,这也正是我们希望看到的政策效应,而且他们也具备承受的能力。
相关税收应进入公共预算
问:资源税在改革过程中还有哪些问题需要特别注意?
答:我认为目前深化改革迫切需要进一步探讨如何把自然资源型资产的开发,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改革和税制优化通盘考虑。资产管理目标如何与其他非经济的社会目标、政治目标协调,需要在国资管理专门机构的体外进行。国家的自然资源一旦进入开发领域,就必须在公共财政的预算里面反映开发行为和必要的规范分配。与这个重大现实问题相关,在我国走向现代化的发展进程中,有一个必然要追求的目标,就是在自然资源开发管理方面,需要理清法律框架和相关体系,把与之有关的租、税、利的分配,上升到宪政层面相关分配法律、法规制度的建立、改进和健全完善上。与自然资源资产开发相关的一切税收,应当进入公共收支预算;与之相关的土地批租收入(随土地使用权交易而来的地价收入)和国有开发资本的资产权益收入,则应当进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于现阶段地方政府十分可观的土地批租收入,已有明确要求,要纳入专项基金(土地基金)预算。
税收的确不是万能的,但在转变发展方式的历史性任务面前,不积极运用税收手段又是万万不能的。必须大力通过税收的杠杆作用,促进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质量效益型、科技先导型的产业、企业和工艺技术,支持节能降耗,集约开发以及勤俭使用资源、能源的经济行为,加快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由粗放向集约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