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管理也应明确政府的权利和义务

时间:2009-10-14 11:01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国务院法制办12日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尽管目前这个征求意见稿主要涉及与征信管理有关的内容,但由于征信业务必然包含信用报告、信用评分和信用评级等范畴,必然与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等内容有关,可以认为,《征信管理条例》的最终出台将会为我国信用制度的不断完善起到进一步的推动作用。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同时也是信用经济。“诚信、守法”是确保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前提,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的必要条件。从一定意义上说,信用也是生产力。

  不容否认的是,从我们明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到市场经济体系逐渐建立的过程中,相对于经济发展建设取得的成就而言,信用制度的建设是滞后的。在多年的经济生活中,诸如“三角债”问题、随意违反合同问题、欠债不还当“老赖”的问题,以及骗了客户骗银行、以次充好消费欺诈等等的问题,已经司空见惯屡见不鲜,既让人防不胜防,又让人忍无可忍。为什么一些不讲诚信的人,甚至是蓄意欺诈的人能屡屡得手?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我们的信用制度不健全,包括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以及信用信息的管理、使用等等方面基本上无章可循,让一些人有空子可钻。显然,建立一整套征信管理的规章制度,十分必要。

  在建立征信管理的规章制度时,有两方面的问题是需要加以注意的。首先一个方面,要防止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不规范或者不法行为对信息主体的权益造成侵害,对信息主体,特别是公民个人的相关信息应给予严格的保护。应明确哪些信息绝对禁止收集,明确信息主体具有哪些知情权、异议权,是否有退出其征信系统的权利,等等。类似近日河南安阳一位彩民独中总额高达3.599亿元的彩票最高奖金,许多人要求公开中奖者的身份,这样的事情应如何处理,需要有法律法规给出明确的规定。

  另一方面需要注意的是,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使用等,如何与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透明化等现行政策法规相衔接。需要明确,政府是不是一类信息主体?作为信息主体的政府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比如说,在互联网上为网民所诟病的、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喝酒文件”、“抽烟文件”、“没有初中毕业证,就不给办结婚证”的文件……,这些“红头文件”制定过程都有什么信息,执行中包括什么信息,所有这些信息是否在收集、整理、使用范围内?如果能够一一予以明确,对提高政府公信力,进而提高政府执政能力,将大有裨益。

编辑: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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