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济南1月18日电(陈庆芳 梁涛) 记者18日从山东省国税局获悉,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后,山东决定3年内对所管理的小型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领购发票时免征发票工本费,该省97.3万户小型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受益,占纳税人总户数的比例为98.64%。
据山东省国税局方面介绍,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山东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将有利于减轻该省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将发挥积极作用。山东省国税部门将认真做好政策调整的各项配套工作,严格依法落实国家税法规定,确保将这一惠民税收政策落到实处。
据了解,2011年11月14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山东省国税系统根据该《通知》的具体要求,免征国税系统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