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项经济领域新政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时间:2011-12-27 09:25   来源:证券日报

  编者按: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市场要健康运行,政策法规必须先行。从2012年1月1日起,一批经济领域里的新法规、政策即将开始实施,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政策法规的实施,将对经济金融运行产生深远影响。特别是对涉及资本市场的新法规、新政策又将会给市场带来什么?本报特意梳理解读这些规章制度,希望对广大读者有所助益。

  《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

  关键词:730、4.4%

  内容摘要:

  《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对部分产品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其中,将对能源资源类产品、战略性新兴产业所需的关键设备和零部件、农业生产资料等五大类730多种商品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平均税率为4.4%,比最惠国税率低50%以上;对部分化肥继续征收特别出口关税。新版关税方案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方案,粗甘油、煤制焦油及矿物焦油、粗二甲苯、针状沥青焦、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石脑油、壬烯、异戊烯同分异构体混合物、航空煤油、轻柴油、液化丙烷、硫黄、多晶硅、肥料用硝酸钾、硫酸钾、氯化稀土等产品的进口暂定税率比最惠国税率大多低4-5个百分点。其中石脑油、航空煤油、轻柴油、氯化稀土等的进口暂定税率均为0。

  进口关税方面,对感光材料等52种商品继续实施从量税或复合税,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3种化肥继续实施1%的暂定配额税率,对燃料油等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出口关税方面,对萤石出口执行15%税率、稀土金属矿出口税率为15%、煤制焦炭及半焦炭(不论是否成型)出口税率为40%,均维持2011年的水平。同时,为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2012年,我国继续以暂定税率的形式对煤炭、原油、化肥等产品征收出口关税。

  另据了解,根据世界海关组织2012年版《协调制度》目录的修订情况,结合我国生产、贸易实际和国内需要,对税则税目进行相应转换和调整,2012年版税则税目共计8194个。

  点评:

  2012年化肥出口限制性政策加强,符合国家政策导向。与2011年化肥出口政策对比来看,2012年国家对于化肥出口的政策限制进一步提高。化肥产品源头为煤炭、天然气、磷矿、钾盐,出口化肥从本质来看等于变相出口能源与资源,因此国家对于化肥行业出口的限制符合国家能源和资源政策的导向。

  天相投资认为,小品种化肥出口限制条件加码,明年出口形势不容乐观。2012年化肥出口政策主要调整变化集中在小品种化肥上,这与市场之前的预期一致,根本性原因仍然是2011年大宗化肥品种出口限制的环境下,小品种化肥钻了政策的空子,成为监管部门主要疏漏。2012年小品种出口政策主要特点包括:缩时间,小品种几乎均设置了出口淡旺季控制全年出口期;加关税,75%的特别关税明年将全面应用于小品种;堵口子,今年出口火爆的氯化铵、小包装等多个小品种将纳入监管;留生机,小品种虽然严格监控,但未设立核准价,为国内企业留出一线生机。总体而言,由于政策限制的调整,化肥小品种出口的火爆景象将不会在2012年出现,出口形势不容乐观。

  复合肥行业预计受益于此次出口政策调整,大宗化肥品种出口形势还看海关核价执行标准。单从出口政策来看,大宗化肥产品(尿素、DAP、三元)出口政策无变化,明年出口形势决定因素在于海关对于财政部核准价的执行标准(是否含税),如仍沿用含税政策,则预计明年大宗品出口与2011年大体持平,否则为大品种出口超预期的催化剂;而小品种肥料将受到政策的限制,预计出口量将明显萎缩,国内TSP、MAP、氯化铵等产品的过剩情况将更加严重,从而导致其国内销售价格的下跌,这对于通用型复合肥企业成本降低非常有利,因此明年预计国内复合肥行业相关公司盈利能力有望得到提升。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关键词:小微企业 所得税降低

  内容摘要:

  财政部、国家是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称,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明确。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根据《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经认定可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示范平台,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具体范围及相关规定,按照《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6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有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

  点评:

  面对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如何为小微企业减负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10月1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

  我们看到,近一段时间,中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为小型微利企业减负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提高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免征小型微利企业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此外,为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作为完善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提高起征点和降低税率,有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同时,也将能有效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的受益范围。

  就在25日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再次提出,明年将继续落实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等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的各项政策。实施对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对小型微利企业开始实行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但规定相关企业必须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3万元的条件。符合条件的标准提高到6万元。

  而对于小微企业免受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样有助于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编辑:王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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