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就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问题征求意见

时间:2011-08-23 14:06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8月23日电 中新网财经频道从商务部网站获悉,商务部日前发布《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目前,商务部正在就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1年8月31日。 

  意见稿指出,按照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意见稿,外国投资者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或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币在中国大陆进行投资,外国投资者也可以利用中国境内所投资外商投资企业获取并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以及转股减资所得人民币在中国大陆进行投资。 

  意见稿称,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在中国境内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以及用于委托贷款或偿还国内外贷款。 

  以下为意见稿全文:

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境外合法获得的人民币依法来华开展直接投资活动。 

  二、本通知所称境外合法获得的人民币是指: 

  (一)外国投资者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或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币; 

  (二)外国投资者从中国境内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获取并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以及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 

  三、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及所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遵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有关规定。 

  四、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在中国境内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以及用于委托贷款或偿还国内外贷款。 

  五、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现行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规定审批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投资者或企业除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外,还应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人民币资金来源说明及证明文件; 

  (二)资金用途说明; 

  (三)由投资各方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本通知第四条内容的承诺书。 

  变更原出资币种,需提供董事会等最高权力机构的决议、修改后的合同/章程(或修改协议)。 

  六、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且属于以下情形的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经审批机关对申报材料审核并在外商投资审批管理系统中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础信息表”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填写《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见附件),报商务部审核。 

  (一)人民币出资金额达3亿或3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小额信贷、拍卖等行业; 

  (三)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企业; 

  (四)水泥、钢铁、电解铝、造船等国家宏观调控行业。 

  七、商务部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或提出审核意见。通过审核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进一步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八、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批复中应写明“人民币出资”字样、出资金额及本通知第四条要求,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备注栏中应加注“人民币出资”字样及人民币出资金额。 

  九、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应按照现行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备案管理规定执行。通过备案的,商务部将在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外资司子站“结果公开”栏目)上予以公示,外商投资企业凭商务部网站公示信息、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外汇管理部门、银行办理登记、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和资本金使用等相关手续。 

  十、外国投资者以从中国境内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获取但未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以及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开展直接投资的,仍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批复文件及时抄送同级人民银行、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部门。 

  十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外商投资联合年检时,对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应对照本通知第四条予以检查。 

  十三、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投资者开展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参照本通知办理。 

  十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编辑:王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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