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1月21日电(记者 阮煜琳)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朱留华在北京举行的“2010低碳发展与土地复垦政策法律国际研讨会”上指出,在人多地少的中国,土地复垦是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实施土地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对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为了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中国在土地复垦立法的进程上作出了不懈的努力。自上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首次从国外引进“土地复垦”的概念起。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土地复垦规定》,明确了土地复垦的概念,确立了“谁破坏、谁复垦”的基本原则。2007年,国土资源部部又下发《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立了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制度,规定经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是申请建设用地和采矿权申请的必备要件之一。
朱留华说,有了法律法规和制度保障,二十年来,中国土地复垦取得了一定成效。原国家土地局在重点工矿区建立了一批全国土地复垦示范区,如淮北、淮南、济宁等地,他们因地制宜,创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复垦模式;国土资源部成立以后,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重点加大了对历史遗留废弃地的投资力度;一些地方政府、当地群众和生产建设单位复垦意识逐步提高,土地复垦得到了支持和实施,土地复垦率达到15%左右。
朱留华表示,虽然从1989年《土地复垦规定》出台以来,建立了土地复垦制度,但复垦工作远没有得到足够重视,不少企业缺乏责任意识,复垦资金不落实,管理监督不到位。为了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从2001年起,国土资源部即开始组织将《土地复垦规定》修订为《土地复垦条例》。目前,《土地复垦条例》处于提交审议阶段。
朱留华表示,在人多地少的中国,土地复垦是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实施土地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对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任务艰巨。我们要按照“十二五规划建议”提出的“加快农村土地整理复垦”的要求,切实扭转当前 “重开发,轻复垦”的局面,不走“先破坏、后复垦”老路。在《土地复垦条例》出台后,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深化配套法规政策研究,完善土地复垦制度体系。重点围绕土地复垦激励与约束机制建设、复垦资金使用与监管、复垦土地利用与权属管理、以及历史遗留废弃地调查与规划等难点重点进行攻关突破,并使之配套和完善。
二是,抓住监测监管关键,做好复垦监管系统的建设和应用。以土地复垦方案为主线,加强土地复垦全程监管,按方案实施、按方案监管。
三是,加强土地复垦队伍建设,提升土地复垦基础支撑能力。尽快组织开展废弃地调查评价,做好土地复垦规划计划;开展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资金预算定额、复垦质量标准等研究,进一步完善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体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