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立法会5日下午举行全体会议,细则性审议、表决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决议案、《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决议案。至此,澳门政制发展已完成 “第三步曲”。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和通过关于澳门《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澳门特区政府今年先后展开了两阶段公开咨询,并拟订两决议案草案,5月8日向立法会大会引介,获一般性通过;负责细则性讨论的第二常设委员会5月31日完成讨论并签署了意见书。
在5日进行的表决中,“两个产生办法”均获大多数赞成通过。经细则性审议、表决通过的《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决议案,建议行政长官选委会由现时的300人增至400人;不少于66名选委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选委只可提名1候选人。
至于立法会产生办法修订方面,修正案建议“加2加2”方案,即2013年第五届立法会由30人组成,直选议员由12人增至14人,间选议员由10人增至12人,委任议员维持7人不变。
根据有关规定,这两个修正案通过后,将交由行政长官签署,然后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及备案,走完政制发展“五步曲”。(记者 龙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