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拟立法规定股价敏感数据披露 违规或被起诉

时间:2010-03-30 09:15   来源:中新网

 

资料图:港交所交易大堂。 中新社发 谭达明 摄

  据香港《大公报》报道,为提高市场透明度、质素及声誉,港府建议立法规定上市公司需适时披露股价敏感数据,违反法则的董事或高级人员,需要负上民事责任,包括罚款最高800万元及消取出任董事资格为期5年等。

  建议将展开为期3个月的公众咨询。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表示,目标于2010至11立法年度,将条例草案递交立法会审议。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29日公布《有关拟将上市法团披露股价敏感资料的若干规定纳入法例的咨询文件》,该咨询文件建议在《证券及期货条例》内,加入一项法定条文,规定上市公司须在知悉任何“股价敏感数据”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公众披露。

  陈家强表示,以往就披露制度上,属于交易所与上市公司在《上市规则》下的契约,但后者并无调查权力,而新安排下将有关部分制定为法定条文,赋予证监会调查的权力。他补充,将感敏资料披露立法是参照目前英国及欧盟市场的做法,希望能够提倡上市公司持续资料披露的文化。

  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韦奕礼对此表示支持,对股价敏感资料的责任赋予法定地位,是提升市场透明度及质素的重要一步。证监会将继续与特区政府就相关的各项举措进行沟通,包括让证监会直接向巿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提出研讯程序的安排。

  咨询文件指出,上市公司须在知悉任何内幕消息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公众作出披露,而董事及参与管理的高级人员,也须不时采取合理的措施,以确保符合法则。陈家强补充,明白到市场对于资料披露对公司营运影响的忧虑,故提出设立“安全港”,可延迟或豁免作出披露。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副秘书长郑恩赐补充,资料违反香港法庭所作出的命令,例如数据涉及廉政公署案件、数据过早披露可能影响磋商的结果,包括收购合并,以及数据属于商业机密,以至外汇基金或境外央行向上市银行提供流动资金支持等,数据均可获延迟或豁免披露。他补充,证监会将获赋予权力,建议在“安全港”机制下增设额外的附属法规。

  对于违反法规的人士,将由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施与民事制裁。陈家强表示,违规上市公司或董事最高罚款800万元,而涉案董事或高级人员,将取消其上市公司管理事务资格最长5年等,相信具有足够的阻吓力。他补充,若有关公司或人士涉及其它市场失当行为,仍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进行民事或刑事的起诉。

  对于投资者保障方面,现行的《上市规则》并无对蒙受金钱损失的人提供有效的裁决,作为追讨赔偿的依据。在新建议下,投资者将可透过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研讯程序的结果,以民事方式进行追讨,而无须再进行举证程序。

  为配合港府提出的建议,证监会发表草拟本,就解释何谓“内幕消息”进行咨询公众意见。文件举例说,上市公司对业务表现的展望、财政状况、控制、董事、核数师等出现变动、买卖股权或重大资产,以及组成合资企业等。证监会强调,决定消息是否属于内幕消息,须视乎重要程度,而凡可能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数据,均应作出披露。

编辑:李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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