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本生意”就不开发票?
近日,河北秦皇岛市民张先生在一家大型团购网上团购了一张餐券,比平时用餐的价格便宜将近一半,让他大呼实惠。在饭店消费后,张先生向工作人员索要发票,对方却称,团购已经是“赔本生意”,不能开具发票。
因为经济实惠又方便快捷,上网团购受到了越来越多现代人的青睐。但是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也困扰了许多人:团购消费后索要发票成了一件难事。团购消费到底应不应该提供发票,消费者应该找谁要发票,是商家,还是网站?
记者登录各大团购网站做了一项统计,目前秦皇岛市参加网络团购的企业已达数百家之多,共涉及餐饮、旅游、服装、美容等20多个行业,但是在团购网上主动注明提供发票的企业并不多。为此记者从团购网站上随机找了几个商家,打电话询问其是否提供发票,得到的回答大部分都是“不能”。
一家饭店的服务人员说,参加团购本来就是为了提升饭店的知名度,是赔本赚吆喝,所以无法提供发票。而另一家西餐厅的服务人员则说,没办法提供发票,如果顾客一定要坚持,他们在请示经理之后也可能会给开。
随后,记者致电拉手网、美团网的客服中心,对方均表示,团购网站只是一个平台,不提供具体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因此不负责开具发票,开发票的事宜需要消费者与具体组织团购的商家联系。如果商家不提供发票,网站可以帮助协调,但不能够保证成功。
团购消费到底应不应该提供发票?记者电话咨询了秦皇岛市工商局12315热线电话工作人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商家必须依照规定向消费者开具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因此,在消费者结账索要发票时,商家如果以各种理由不开具发票,均是一种违法行为。
商家以低价作为拒绝提供发票的理由是否成立?秦皇岛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立峰说,价格让利仅仅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方式,不能作为拒开发票的理由。至于发票由谁提供,陈律师表示,应分两种情况:一是团购网站作为平台服务商,只是提供团购活动的信息,不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具体的团购服务,消费者是向商家付款购买商品,这一类团购活动的发票应该由实际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商家出具;另一种情况是团购网站是团购服务提供商,消费者直接把钱支付给网站,如果无事先约定,这类情况应当由团购网站开发票,因为消费者把钱付给了团购网站,这个交易环节是完整的。(特约记者 朱润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