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些跨国公司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公开其排污信息的同时,这些企业却没有在中国公开相应的信息。日前,一份针对“全球100强公司”中在华拥有生产型工厂的28家公司作出的“企业污染物信息公开状况调查”出炉。结果显示,共有13家知名的跨国公司在公开其排污信息方面涉嫌使用“双重标准”,“遗漏”了在华排污信息的公布。
28家企业仅6家公开信息
去年8月到今年3月,一家民间环保组织针对2007年《财富》杂志“全球100强公司”中的28家公司进行了调查,主题是“企业污染物信息公开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在这28家知名企业中,仅6家公司在官方网站公开了其在中国的污染物排放信息,而其余的22家公司中,有13家则采取了“双重标准”做法,即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公开其排污信息,却“遗漏”了在我国排污信息的公布。
记者了解到,这些被指使用“双重标准”的公司,都是人们耳熟能详的知名企业,包括埃克森美孚、皇家壳牌石油、通用汽车、丰田汽车、道达尔、通用电气、福特汽车、日产汽车、日立、雀巢、巴斯夫、宝马、东芝。除此之外,28家被调查的公司中,仅6家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公开了在中国的污染物排放信息。
“当然,除了在官方网站上公布排污信息之外,有些企业可能会通过其他途径公布其排污信息,但对老百姓来说,了解企业排污信息的最直接途径就是官方网站。”该调查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之所以开展这一调查,是为了探明企业是否尊重老百姓对排污信息的知情权,但从结果来看,显然是令人失望的。
多家公司对调查表现冷淡
该调查报告的负责人表示,一方面,他们主动浏览公司的官方网站,包括被调查公司的中国主页网站和全球网站等,从中了解排污信息是否公开;另一方面,为防止信息遗漏,调查者还向被调查公司发放问卷,进行直接咨询。
“调查问卷的回复时间为1个月,但在最后,能给个回音的公司仅9家,还不到被调查公司总数的三分之一,由此可想而知,老百姓在获取公司排污信息方面有多难。”该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在诸多知名公司中,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曾于2006年6月5日应沈阳市环保局要求,进行过一次环境信息发布。但由于此信息未被公开在宝马公司中国网站上,因此在该环保组织的调查者眼中,此次信息发布并不算作是宝马公司的主动公开信息的行为。
下月起环境信息强制公开
不过,相对13家在排污信息公布方面采取“双重标准”的公司而言,英国石油、本田汽车、松下电器以及索尼公司等则公布了在中国的相关信息,如废水排放量、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及固体废弃物产生量、固体废弃物再循环量等信息。“对于老百姓来说,只有在了解了这些信息的基础之上,才能对公司进行监督,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调查负责人表示。
国家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王金南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企业排污信息公开,不仅是一种义务,也是体现企业责任的重要标准。特别是跨国企业,更应当承担相应的国际社会责任,在排污减排的信息公开方面作为其他企业的标榜。”他表示,采取“双重标准”应对公众,甚至是故意避开不谈排污信息,从长期来看,都将有损企业的形象。
一个好消息是,对于部分公司不公开排污信息的做法,国家已有应对措施。从今年5月1日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将正式施行。该《办法》不仅强制环保部门和污染企业向全社会公开重要环境信息,而且也为公众参与污染减排工作提供了平台。(葛志浩)
相关新闻
“今麦郎们”为何从“乖孩子”变成“狼”
2008年01月9日,包括今麦郎在内的三家跨国公司因为屡次被环保部门查出有污染行为今天被环保总局通报批评。环保总局新闻发言人陶德田批评说,近年来,屡屡有一些拥有较好环保口碑,甚至是“世界500强”的跨国公司在中国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这是严重的企业社会责任缺失(1月10日《中国青年报》)。
从各国实践经验看,各跨国公司在欧洲、美国、日本等国,在环保方面都是“乖孩子”,拥有良好的口碑。但是,让人大跌眼镜的是,不少跨国公司到了中国执行的却是“双重标准”,在外国是保护环境的典范,在中国却嬗变为缺失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狼”了。比如,日本一家跨国公司,其在日本的八家工厂里有七家都达到了零排放,但在我国却连最基本的排放标准都没有达到。被环保部门点名批评过的跨国公司的数量,已经从一年前的八九十家增加到目前的近三百家。
是谁把“今麦郎”等跨国公司变成了环境污染的“狼”?
首先一些地方政府“惯坏”了这些跨国公司。外企大多是地方政府殚精竭虑招商引进的,当时地方政府在引进外企时,一般会给予诸多优惠政策。所以,面对跨国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地方政府往往有苦难言,不好意思“下手”。跨国公司增加了地方税收,解决了富余劳动力问题,拉动了地方GDP增长,对地方经济“贡献”巨大,所以,地方政府也不愿意“下手”,甚至挂牌保护。跨国公司环境违法,却无人管,无人真管,逐利的本能焉能让跨国公司不违法?
其次,是国内污染大户“带坏了”跨国公司。我们先别惊诧于污染我国环境的“外国狼”太多,其实,属于污染大户的“土生土长的狼”又知多少呢?本国企业都无视生存环境,年年月月听任烟囱滚滚冒黑烟,将大量有毒污水排放江海,长此以往,跨国公司岂能不受“熏陶”、感染?跨国公司环境违法,只不过是我国境内诸多违法企业中的一部分而已。
再者,“今麦郎们”等跨国公司在我国变成“狼”,更与我国法律不健全、制度有缺陷有关。比如,“以罚代管”现象普遍,但罚款额度有限,不但不足以威慑企业,甚至是一种助长。由此,当今一些企业“一手缴罚款、一手排污染”的现象并不鲜见。不仅如此,各级环保部门执法手段缺乏,在执法过程中,倍受地方权力的干扰和制约,面对企业环境违法,管不好、也管不了。没有法律制度缰绳的约束,跨国公司即使是一匹温顺、懂事的良马,也会脱缰。指责跨国公司行为违法的同时,更要看到我们自身的各种缺陷与漏洞。
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经济人假定理论”告诉我们,“利己性”是经济人的本性,即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企业的逐利性,使它们天然渴望在环保上少投入、甚至不投入。但是,市场行为需要博弈,企业要权衡违法的成本。如果违法后面临的不是被关停或高额的处罚,“利己”的本能当然会让他们变成污染环境的“狼”,而不愿意当保护环境的“乖孩子”。
杜绝跨国公司搞双重标准,让他们自觉保护环境,不能仅靠通报批评、不能只靠舆论的力量。我们应该把跨国公司的违法行为,置放于整个环保整治系列中,统筹考虑,从法制、制度建设入手,改变地方政府的执政理念、执政方式,加强综合治理,共同治理企业污染行为。(惠铭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