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明:中国信托业“黄金时代”远未结束
时间:2012-11-12 14:08 来源:人民网
<style type="text/css">
</style>
<p> 信托业能够在近年获得持续的快速发展,并非没有原因。</p>
<p> 由于我国金融业目前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经营体制,使信托公司成为了唯一的“信托综合经营店”,几乎独享了信托业务的经营权。</p>
<p> 然而,今年以来尤其是三季度以来,相关监管部门针对资产管理市场密集地出台了一系列“新政”,主题就是“放松管制”,旨在给其他金融同业资产管理业务进行松绑,这预示着“泛资产管理时代”已经到来。所谓“泛资产管理时代”,是指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可以更多地以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的方式,开展与信托公司同质化的资产管理业务。</p>
<p> 不过,随着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相关政策的放开,信托公司传统信托业务所具有的制度红利势正受到空前的挤压,其制度性竞争优势也面临着空前的挑战。不少市场人士据此担忧,信托业的高速发展期将不可持续。</p>
<p>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所长周小明认为,信托业的“黄金时代”远未结束。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信托公司将继续保持相对的竞争优势。</p>
<p> 周小明认为,本轮资产管理“新政”,一方面赋予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以更多与信托公司同质化的资产管理业务,使信托公司面临更多的竞争压力,但另一方面也放开了其他资产管理机构投资信托公司信托产品的限制,而这本身就是一个新的发展机遇。此轮资产管理“新政”以前,放开的只是银行理财产品与信托产品的对接,由此诞生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使信托业的发展上了一个新台阶。本轮资产管理“新政”,不仅放开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信托产品的对接,允许其“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更是放开了保险资金与信托产品的对接,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于具备条件的信托公司的集合信托计划产品。从这个意义上,本轮资产管理“新政”,对于信托公司而言,不仅只是一个挑战,更是一个新的机会。这种“竞合关系”,将像当年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一样,完全有可能推动信托业再上一个发展的新台阶。</p>
<p> 此外,周小明认为,信托本身的制度优势并未消失。虽然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借监管“新政”获得了类似信托业务的资产管理业务,但由于监管规章并无法突破法律层面上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制度安排,使得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的资产管理业务,不管其实质上如何扩展,但形式上还不属于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信托业务。特别是从业务功能层面看,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由于目前并不能名正言顺地以“信托”名义经营业务,其扩展的只是类似于信托的下层功能即“资产管理功能”,并不能延伸到信托的上层功能即委托人的“目的功能”。信托可以用于理财,但绝不仅限用于理财。一项信托计划最终具有什么样的功能和价值,完全取决于委托人设定的信托目的,而只要不违法,委托人可以为了各种各样的目的设立信托,而不仅限于为了理财的目的设立信托。“目的”决定“应用”,信托业务的实际边界由此呈现出极其多样性和灵活性,几乎可以与人类的想象力一样没有限制,信托应用的创新力也正源于此。</p>
<p> “目前,信托公司仍然是唯一法定的综合信托经营机构,依托信托的‘目的功能’,信托公司可以不断创新信托业务,拓展信托在私人财富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员工利益保障和社会公益等方面的应用,继续创造属于自己的‘蓝海’,而这些制度优势显然是目前其他资产管理机构所不具有的。”周小明指出。</p>
编辑:王君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