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记者10日从中钢协权威人士处获悉,1至8月份,纳入钢协统计的重点大中型钢铁企业累计销售收入23686.09亿元,比去年同期下滑6.21%,利税431.22亿元,比去年同期下滑66.8%,利润总额-31.84亿元,同比下滑104.22%。值得注意的是,其中,8月当月钢铁行业数据“触目惊心”,当月销售收入2794.5亿元,利税0.95亿元,利润收入-41.96亿元,盈利状况下滑至年度最低点。
“种种迹象都看出,钢铁行业总体亏损的局面在不断恶化,纳入钢协统计的80户大中型钢铁企业中,8月份亏损企业数量已经过半,达到44家。”上述权威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说。他坦言,实际上,如果单看钢铁主业,那么企业亏损情况比这个数字还要更严重,基本上大部分钢厂都处在亏损中。销售利润率更能说明这一问题,8月份当月纳入钢协统计的重点大中型钢铁企业销售利润率为-1.5%,而1至8月累计销售利润率为-0.13%。
统计局数据也足以说明这一问题,1至8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同比下降3.1%,而钢铁行业下降67.4%,跌幅远高于工业整体水平。
河北一家大型钢铁企业负责生产的老总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不是赚不赚钱,这几个月谁亏得少点都偷着笑了,尽管市场上的铁矿石价格这几个月有所下滑,但是反映到钢厂生产上还需要一段时间,加上下游需求不振钢铁价格下滑,导致行业困境加剧,特别是相比较民营的中小钢厂而言,国有钢铁企业因为负担重、管理成本高、决策不够灵活的原因,亏损更为严重。正因为如此,很多钢厂都开始通过提前检修等方式进行减产。
六是适当增加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的原则性要求。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行为,在《监管办法》中适当增加了有关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防控内幕交易等原则性要求,并明确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按照“定向发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是明确本办法施行前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纳入监管范围。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市场各方建议明确将此前股东已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处理办法。为此,《监管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本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后,可以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核准。”(记者 杨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