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赛事转播受限制 门户网站力争转播权

时间:2008-07-10 13:38   来源:Beijing Weekend
  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广电总局三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严禁通过互联网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地要依法严厉查处未经许可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互联网和移动平台。各互联网和移动平台可通过取得中央电视台网络传播中心授权的形式,合法使用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视音频节目信号。

    通知还规定,个人用DV拍摄的奥运会赛事画面即使发表在个人博客上,将被视为侵权。目前,只有搜狐等网站拿到了奥运赛事网络转播权,新浪、腾讯等门户网站正努力争取。

    作为自视频共享流行以来的第一次夏季奥运会,北京2008奥运会是国际奥委会百年奥运史上首次将赛事的新媒体版权与电视版权分开销售。在这样的背景下,新媒体与传统媒体以及新媒体之间的奥运争夺战,必将对整个行业格局产生影响,而加强奥运赛事网络转播权的保护是也中国必然采取的措施。

    门户网站搜狐6月份与央视网签约,获得北京2008奥运赛事互联网转播授权。作为北京奥运合作伙伴的搜狐网站获得的3800小时的节目时长,将超过其他所有网站。同时,搜狐CEO张朝阳称,在北京奥运期间,搜狐的奥运新闻资讯将至少领先其他门户网站60秒。

    对搜狐的这一动作,其竞争对手新浪网的公关部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不管搜狐的宣传如何表述,实际上,每个门户网站实际上拿到的奥运转播权益将是等同的。

    对于个人拍摄的奥运会赛事画面上网的问题,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综合处处长李雁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全部禁止是不可能的。“奥组委将主要看这些视频的目的、规模、效果,如果这些网络视频造成了确实的对奥运赛事转播的冲击,对正式的电视转播和付费媒体的冲击,内容对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有歪曲和破坏,那我们将采取一定的处罚。如果这些个人自拍画面只是个人展示,纯非商业目的,我们不会,也没有必要禁止这样的照片或视频。”

    李雁军对记者强调,奥组委已经和发布通知的三部委建立了畅通的沟通协调的渠道,将尊重法律和具体国情,以及广大网民对奥运的热情,将个人爱好、交流与商业目的严格区分开来。

    互联网问题分析使吕伯望认为,这样规定的确过于严苛,损害观众分享和评论的权利。可以对个人拍摄视频做出时长限制,“在一定长度内是允许的,如果拍摄整个完整的赛事则要被禁止上传。”

    新浪方面对于这样的规定则称,他们将严格遵守官方的规定,如果有规定有不合理之处,那么市场自然会发出声音,有所调整。
编辑:胡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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