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置换 劳动者权益会不会受损(图)

时间:2011-11-25 16:20   来源:北京日报

新闻背景

  康师傅本月初宣布,已与百事达成协议,百事将其在中国内地的非酒精饮料装瓶业务股权全部出让给康师傅,并由此获得康师傅饮品控股公司5%的股权。“康百联姻”宣布仅10天,百事中国在成都、南昌等地瓶装厂员工开始集体维权,员工们提出了各自的要求,矛盾正在不断升级。

  各地企业并购现象时有发生,劳动者利益会不会因此受到损害?劳动者又该如何维权呢?

  企业并购

  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对于百事有关瓶装厂的员工来说,若瓶装厂没有独立作为劳动关系一方主体的资格,且在百事与康师傅股权置换后,劳动关系主体由百事变更为康师傅,则瓶装厂员工与百事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康师傅继续履行。百事、康师傅均无权单方要求劳动者终止与百事的劳动合同,并与康师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若瓶装厂系独立法人单位,或经工商部门登记,享有独立用人权,则无论瓶装厂股权结构如何变化,瓶装厂作为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主体地位不会发生变化,瓶装厂的母公司、控股方或是其他投资人都不是这里的“用人单位”。只要瓶装厂未经注销、吊销,其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就应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涵义是,劳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劳动报酬、其它待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不因股权之变更而变更,相关约定内容对双方具有同样的约束力,双方均应遵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康师傅不得以股权发生变化,“我现在是老板”为由,单方要求变更原劳动合同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双方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也不是完全不能变更,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法律用限制性规范的形式对劳动合同协商变更的情形做出了规定,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一规定是很严格的,体现了劳动合同对劳动关系双方的重要意义。若用人单位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取得劳动者同意,劳动者的“同意”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实践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法律知识欠缺或是迫于就业压力等因素,劳动者往往草率地在劳动合同变更书上签字。一旦日后产生争议,进入仲裁和诉讼,劳动者要举证证明其签字行为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是十分困难的,而按照现行证据规则,劳动者往往不得不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如果此次股权置换导致双方有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平等协商,并以书面形式做出变更,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单方变更合同

  内容应“充分且合理”

  劳动合同法虽规定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经协商,但并不因此否定企业的用人管理权。需要强调的是,企业为开展正常生产,有权对员工调岗、调薪,部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但此权利行使时应以具有“充分且合理性”为限。

  “充分且合理性”主要指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的调整应是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已被告知,或是能够预见的,岗位调整不得违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和最初签订合同的本意;对工作地点和方式的调整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理信赖利益,不得不当影响劳动者工作生活的便利情况、工作时间成本等;对工资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的调整则不应低于原标准;当然,更不得以调整劳动合同之约定为由,变相迫使劳动者离职。

  百事与康师傅经过股权置换之后,新的管理者必然会带来新的管理理念和方式,相应地,也可能涉及对原有职工的整合调整。在新的管理者行使内部管理和自主用人权时,应注意行使权利的“充分且合理性”,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劳资关系和谐。

  更换单位

  劳动者工作年限如何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友好协商,可以在劳动合同到期前解除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经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如果劳动者先后与两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年限是否连续计算呢?如果劳动者到后一家企业工作是基于两家企业的共同安排,或是两家企业共同上级的委派,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劳动者从后一家单位离职时,若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将其在前一家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在内。如果劳动者与第一家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领取了第一家用人单位发放的终止或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再到另一家用人单位工作的,前后两家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能连续计算。

  延伸阅读

  集体协商谈判或可解决问题

  在百事与康师傅的股权置换中,有劳动者采取“集体休假”的方式表达抗议。对于集体休假问题,需明确的是:劳动者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权利,比如法定带薪年休假、病假等,劳动者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休假期间的工资;劳动者确因病需休病假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按照劳动者原工资标准的80%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对于劳动者无故“休假”的,则有可能被认定为旷工。对于旷工行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有效的规章制度或双方劳动合同之约定,采取适当处罚措施,直至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在员工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经营权出让有可能侵害员工权益时,员工可以通过正当方法维权,如通过集体协商谈判等渠道解决问题。

编辑:王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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