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刑法关于主刑的规定

时间:2010-03-15 08:56   来源:新华网

  第 33 条 (主刑之种类)

  主刑之种类如下:

  一、死刑。

  二、无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减时,得减至二月未满,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满。但遇有加重时,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罚金:新台币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计算之。

编辑:董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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