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1993年4月,海协会与海基会签署《两岸挂号函件查询、补偿事宜协议》,两岸邮政部门正式互办挂号函件业务。
1989年,两岸邮件总包互相直封并经香港转运,台湾方面通过第三地开通对大陆电报和电话业务。
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
1979年后,大陆方面对台湾产品开放市场,并给予免税、减税等优惠措施。
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首倡两岸“双方尽快实现通航通邮”,“发展贸易,互通有无,进行经济交流”。两岸“三通”的议题就此提出。其后,大陆方面有关部门先后公开发表谈话,表示随时准备和台湾有关方面就两岸通邮、通航、通商问题进行协商,并为两岸“三通”提供一切方便。
同年,大陆方面正式开办对台平信、挂号信函、电报和电话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