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台物流交流合作将有法可依

时间:2010-04-13 13:24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福州3月24日电(记者 许雪毅)《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草案)》24日提请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其中特别列出专章,对闽台开展物流交流与合作作出具体规定。

  据福建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昌霖介绍,大力发展物流业,对提升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地位有重要意义。《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建设海峡西岸物流中心”,赋予福建省发展闽台物流业的先行先试政策;国务院出台的《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在优化物流业发展的区域布局中,明确发展以厦门为中心的东南沿海物流区域,为福建省物流业发展提供了发展机遇和发展条件。

  《条例(草案)》从各级政府促进闽台物流交流与合作的职责、鼓励台资引进、审批服务和用地保障、闽台直航货物通关便利、闽台物流企业合作、物流行业协会交流等方面作出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鼓励台湾企业来闽投资建设、经营物流基础设施;对台湾企业投资的物流项目用地可优先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鼓励、支持福建省物流企业赴台湾设立办事机构及营业性机构,等等。

  2008年,福建省社会物流总额达2.33万亿元,增长11.9%;物流业实现增加值713.19亿元,增长9.4%。

  近年来,福建对台商贸物流活动日益频繁。两岸“大三通”启动以来,福建对台海上直航货运量稳居大陆首位,去年达到1017.38万吨。


编辑:董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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