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四月二十二日电 (记者 曾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四月二十三日正式公布并实施。在二十二日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说,《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依法做出的重要司法解释。
根据这项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事案件,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以及人民法院接受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托代为向住所地在大陆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都可以依照《规定》进行。
黄松有说,自一九八七年台湾当局开放台湾民众赴大陆探亲以来,海峡两岸经贸交流、人员往来迅猛发展。目前每年在大陆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台胞有数十万人,大规模的经贸交流与人员往来,极大地促进了两岸关系的发展,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大量涉台婚姻、继承、经贸投资等民事方面的纠纷。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涉台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二00六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事一审案件三千五百二十九件,二00七年为四千一百六十三件,同比上升百分之十七点九七。
他指出,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两岸法院审理互涉案件,都遇到了送达的瓶颈问题。据统计,大陆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台民事案件百分之八十无法送达;台湾地区法院目前积压的需要向大陆当事人送达的诉讼文书也高达数千件。由于民事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当事人,有关案件难以开庭审理,致使两岸许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难以行使,实体权利经常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这既不利于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大陆人民应有权利的维护。因此,解决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问题,对于两岸法院及时、公正审理互涉民事案件,切实维护两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是十分必要而迫切的。
黄松有表示,这次公布和实施《规定》,是继一九八八年、一九九八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若干重要司法解释后的又一重大司法举措。它必将会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两岸法院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问题,增强台胞依法维权的意识和信心,进一步表明大陆依法维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的诚意,推动两岸司法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岸关系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