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经贸团体互设办事机构正式起步 细则相继出台

时间:2012-04-26 08:56   来源:法制日报港澳台

  台湾经济部门4月18日发布了《大陆地区经贸事务非营利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来台设立办事处许可办法》。日前,商务部网站也公布了《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工作规则》。两岸经贸团体互设办事机构正式起步。对于此举,台湾方面评价颇高,媒体也几乎采取了一面倒的态势,表示支持和关注两岸经贸团体的深化交流。这只是两岸经贸交流的一小步,却是台商安心的一大步。

  两岸经贸团体互设办事机构正式启动

  台湾经济部门4月18日发布了《大陆地区经贸事务非营利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来台设立办事处许可办法》(简称许可办法),宣布允许符合“设立五年以上之经贸事务非营利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设立之宗旨或任务须为促进产业、投资或贸易发展之事项”、“有在台湾地区设立办事处从事业务活动之必要”、“对促进两岸经贸活动无不良记录”等四项条件和规定的大陆非营利经贸单位和机构赴台设立办事处。

  许可办法规定,大陆非营利经贸单位或机构若在台湾设立办事处,除须符合上述规定以外,还需向台湾经济部门提交机构登记证书、在台工作计划书、办事处工作组织编制证明等相关材料,工作业务活动范围以为两岸投资企业提供服务或从事两岸贸易服务为限,并需要在设立后六个月内取得办事处房屋合法使用证明。

  而大陆方面,根据国务院台办发言人范丽青4月11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说,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简称经合会)已就经贸团体互设办事机构事宜达成原则共识。大陆相关管理办法的行政审批程序已基本完成,即将对外发布,台湾经贸团体届时可依据管理办法向大陆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办事处的申请。目前,商务部网站已经公布了《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工作规则》。两岸经贸团体互设办事机构正式起步。

  据悉,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ECFA)第十一条规定,经合会定于2012年4月26日在台湾新北市举行第三次例会。在会上,双方除回顾评估ECFA执行情况,包括ECFA早期收获计划实施情况、经合会六个工作小组工作进展、应对经济形势变化、开拓国际市场交流经验等经济合作的工作事项的协商成果之外,还将就两岸经贸团体互设办事机构等经济合作事项的具体事宜进行探讨。

编辑:白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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