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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为何要调高起征点

时间:2011-03-03 09:31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会议决定,该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多位专家预测,修改后的个税起征点可望从目前的2000元提高至3000元,且现行的九级税率也可能作出相应调整,减少税率档次扩大级差,从而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

  中低收入群体将受益

  个税起征点提高后,更多中低收入群体将被纳入免税范围,有利于为中低收入者降低税负。温家宝总理日前与网友在线交流时指出:“这条措施出来以后,会使整个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受益,无论是工人还是干部,我以为是最直接也是最简便的方法。这是政府今年给老百姓办的第一件实事。”

  财政部官员曾表示,目前65%的个人所得税来自工薪阶层,与大多数国家的所得税税源结构有差别。“个税的起征点,首先要考虑百姓的基本收入和生活支出。税收不能以牺牲老百姓基本的生活水平和基本的生活保障为代价。”中国人民大学公共财政研究所副所长代鹏表示,从目前经济水平来看,原来的2000元起征点显得过低了一些。

  全国政协委员黄海说,我国多年来税收收入增速高于GDP的增长,也高于中低收入人群收入的增长速度,特别是当前,收入分配改革进入“深水区”,对个人收入起调节作用的个税改革也显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迫切。

  个税起征点提高后,是否会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曾提出提高个税起征点建议的律师董正伟表示,提高个税起征点并不意味着国家财税收入必然减少,普通公民增加的收入必然转化为社会消费,在商品和服务交易中转化为新的税收。

  “税率级次”调整原因何在

  除了提高个税起征点,减少税率级次的呼声也日渐高涨。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表示,我国个税实行的是9级累进税率,税率从5%—45%,而国际上多为4—5级税率。在累进税制下,政府一般会加上许多扣除、减免等优惠条款,从而使富有者相对地少纳税,难以实现纵向公平;同时,面对繁杂的附则,有些纳税人可以通过纳税筹划等活动来避税,极易造成横向不公平。

  在刘尚希看来,累进税率所带来的事实上的不公平,极大地制约了其收入再分配功能的发挥,也与累进税制设计的初衷相违背。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财政研究室主任杨志勇也认为,最高税率的设定目前存在争议,很有可能会下调。此次个税改革调减级次后,可能只保留5-6级税率,而相应的级距扩大后,可使中低收入者复合到最低的一、二级税率之上。“比如现在的税级划分是,在起征点2000元之上,‘超过500元至2000元’税率10%;‘超过2000元至5000元’税率15%,这样的税率对中低收入可能会有影响。可以把两者之间纳税距离扩大些,直接将变成超过500元至4000元或者5000元定为一级。” 

  如何完善税制与征管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表示,个人所得税改革不应仅停留在工薪所得费用减除标准的上调上,而应在综合改革上迈出实质性步伐。建议按工资收入与其他收入综合征税,使高收入者多缴税,同时加入家庭赡养系数。

  有观点指出,不管是提高个税起征点还是调整薪金所得的税率结构,都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现状。个税改革更重要的是税收征管体制改革。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制,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国家对不同项目采用不同的计征办法,税率也不同。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所长高培勇认为,收入差距是综合的,不是单一项目的差距。因此,仅单一地提高个税起征点,不能发挥个税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

  天津财经大学财政学科首席教授李炜光也认为,由于各地生活成本不一样,应该允许不同地区的起征点有所差别,不能搞全国一刀切。此外,在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扣除额应适当考虑家庭的教育、医疗、养老等生活成本支出。

  “若能以加强个税的征收管理为契机,谋划一场税收征管上的革命性变化,并由此破解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重重障碍,从而实现税制与征管的‘双管齐下’,那么,我们在当前的行动中所收获的,将是事半功倍之效。”高培勇说。(记者 罗兰 梁杰 叶晓楠)

编辑:程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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