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维护保险信访秩序,保护保险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改,有关修改的决定已经6月25日的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修改后的办法已于日前公布并自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修改后的《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以及走访等形式,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情况,提出与保险监管相关的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处理。保险消费投诉处理适用《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保险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处理则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此外,保险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改进保险监管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由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传真、信访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
《办法》同时规定,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制定保险业重大信访事项报告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大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的处置力度,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要求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件升级。(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