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官方允许合伙制PE入股险企

2013-04-25 09:20     来源:中国新闻网     编辑:范乐

  中新网北京4月24日电 (陈康亮)24日,中国保监会表示,允许境内外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PE)投资入股保险公司,但规定在单个保险公司中,单个有限合伙制PE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有限合伙制PE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5%。

  该规定来自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有限合伙式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中国保监会发展改革部副主任张雁云24日表示,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具有融资方式简单、投资效率高、避免双重征税等优势,是发达国家风险投资的主流模式,近年中国股权投资领域的规模和影响力不断扩大,目前已有多家保险公司相继提出引入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明确设想。此次新规出台系保监会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保险业,促进险企资本多元化和股权多样化的重要举措。

  据张雁云介绍,《通知》所称“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一方面,是指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另一方面,该企业应在国家发改委或省级有关部门完成备案手续。但PE的相关资质条件主要涉及信息披露和信用记录,并没有财务门槛。

  张雁云进一步指出,目前中国国内的PE大概分三类,即信托制、公司制以及有限合伙制。其中,信托制不符合《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关于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的相关规定;但公司制的PE则可以通过自有资金投资保险公司,相关的资质条件此前已有明确规定。

  张雁云强调,《通知》仅仅适用于中资保险机构,即外资股东出资或持股比例不足25%的保险机构。具体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并不包括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针对退出方面,张雁云表示,目前国内PE普遍存续期是5-7年,PE应在设立期限到期之前,提前做出安排,如转让股权。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规定,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得成为保险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不得参与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

  对此,张雁云表示,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作为财务投资者,一般难以为保险公司提供技术和管理支持,其主观上也缺乏参与经营管理的动力。此举还可以防止个别股东借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形式,规避保监会关于股权管理的监管规定,进而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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