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新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上限取消

2013-03-29 13:14     来源:人民网     编辑:王伟

  4月1日起,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条件进一步强化,运营成本有望明显降低。日前,保监会出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入市条件、设立程序等相关内容,但未对设立分支机构的数量做上限规定。

  “以往有关保险分支机构准入条件的规定散见于多个监管文件当中,一些地方保监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机制规划不足、标准不一、透明度有待提高等问题。”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助理、保险研究所副所长许闲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指出,随着审批标准的统一,保险公司筹建分支机构将实现“标准化”管理,企业的成本将明显降低,管理也将更加规范。

  整合监管

  “《办法》出台前,有关分支机构设立的制度规定分见于多个监管文件中。”许闲告诉记者,《办法》中的大多规定在以前的文件规范中也能找到,但这是一个专门性、针对性的文件,有利于提高政府监管的效率,与新一届政府强调的“提高政府效率,市场能做的交给市场做,市场不能做的那政府该如何做好的”大背景相吻合。

  加强对保险法人机构监管是2013年中国保监会的重点工作之一。许闲认为,这份文件释放了两个重要信息:一方面,保险监管以后会进一步强化,尤其是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管;另一方面,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审批将成为对保险公司监管的主要切入点。

  “过去,我们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管力度不够大。一方面,保险公司的主营业务大多是通过分支机构来实现,另一方面,消费者对保险行业产生误解也往往是由分支机构造成。”许闲分析说。

  强化服务

  记者注意到,在准入条件方面,《办法》强化了偿付能力、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和对分支机构的管控能力等方面的内容,适当放宽了开业验收的标准。此外,《办法》明确“营业场所权属清晰,营业场所连续使用时间原则上不短于两年”、“最近一年内同一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两次以上的不得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

  “这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加强分支机构设立的规划、投入和管理,强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服务能力。”复旦大学保险系老师沈婷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说,开设分支机构的时候要慎重,不能盲目去扩张,营业场所固定等有利于让客户得到一个比较稳定的帮助。

  在太平洋寿险工作多年的刘先生对此表示赞同,在他看来,过去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多采用租赁形式给社会带来了一些麻烦。政府和客户都希望有相对固定的服务营业场所,并建议营业场所连续使用时间应该在5年以上。

  虽然《办法》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规定了相对明确和具体的资格条件,但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数量限制。刘先生建议,“设立分支机构前要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评估,考虑分支机构的合理布局,以实现可持续的发展。”

  对此,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保险公司在执行过程中要用科学理性的经营理念来对待分支机构的批设,摒弃粗放经营和管理的做法,逐步实现发展方式向效益集约型和可持续性转变。避免出现在短期内开设大量分支机构而造成自身人才储备不足、管理和投入跟不上,进而导致服务能力不够的问题。

  改善形象

  “目前,保险公司在内控上存在一定问题,由于保险公司层级过多,来自总部或高层监管部门的要求到地方执行时会发生较大的变形。”许闲认为,“新一届政府应该充分发挥职能,考虑怎样从全局性、体系性来建设保险业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机制。”

  许闲建议,政府应该进一步解决保险市场上出现的一些乱象问题,解除公众对保险行业的误解,目前政府加强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方面的监管就是较好的做法。与此同时,政府可以引导保险公司在巨灾保险及产品上进行开发,以应对越来越多的灾害问题。

  另悉,《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审批条件,统一审批标准,简化了审批程序。重点对省级分公司及与之相关的高管人员的审批程序做了重新调整。《办法》执行以后,各保监局之前制定的关于分支机构设立的规范性文件将随之废止。-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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