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联合发布通知 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2013-01-04 15:57     来源:金融时报     编辑:王伟

  在我国经济增长中,地方融资平台债务风险一直被视为财政金融领域的高系统性风险之一。

  近日,发改委、央行等四部委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此举无疑将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的融资举债行为,对于化解地方债务集中到期和控制增量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金融危机后,国内许多“铁公基”项目通过地方融资平台启动,这一经济刺激计划中的重要部分,同时带来了不少融资平台举债规模超出其偿债能力的风险隐患。按照审计署公布的数据,截至2010年底,我国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超过10万亿元,目前正值偿债高峰期。

  虽然过去几年,通过追加抵押以及严格降旧控新,加之部分经营性项目已经进入收益期,一度抬头的地方融资平台风险暴露得到很大缓释,总体仍处于可控范围内。但是,随着集中还款期的到来,部分融资平台的偿债压力依然水涨船高。与此同时,部分地区财政收入受土地出让金大幅下滑的影响,出现了增速下滑。与之形成鲜明反差,在稳增长的基调之下,地方政府的投资规模却在大幅上升,新一轮投资潮已箭在弦上。比如说,广东省去年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海洋资源优势努力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的决定》以及5个实施方案,总计提出177个重点建设项目,总投资过万亿元。而按照十八大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我国的城镇化也将进入加速阶段。在投资建设规模扩大和财政吃紧的双重压力下,未来的地方债务规模不免面临重新反弹的风险。

  严格控制增量风险,一直是监管部门对地方融资平台监管所遵循的原则。去年3月银监会召开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会议,就明确以缓释风险为目标,以降旧控新为重点。但是,在地方财政愈发捉襟见肘之际,保障房建设、水利、农业科技以及社保等刚性投入的增长,又有很大部分通过地方融资平台举债实现。这就加大了对平台贷款“总量控制”的难度。一些地方政府也由此出现了违规融资的苗头,或者违规向融资平台公司注入资本,或者违规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此次四部委再度对地方政府禁止通过金融租赁、信托公司及回购等方式举债建设公益性项目的规定进行重申,显然有未雨绸缪,防止平台债务风险进一步放大之义。

  应当看到,随着平台债务已进入集中偿还期,一些自身财力不足、“差钱”的地方政府正“千方百计”与中央博弈,将融资的触角伸向信托、金融租赁等领域。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三季度,信托公司政信合作项目的余额为3903.46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政信合作规模增加1115.14亿元。在银行严控平台贷款新增规模、严格执行“收回再贷”的情况下,通过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融资,有可能会成为地方政府的新动向。然而,这不仅会加大地方融资平台的债务负担,还会因为财务信息的不透明性,导致银行难以全面真实评估融资平台债务风险,从而在防范风险传导以及采取资产保全措施上陷入被动局面。

  此次通知指出,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不得通过金融机构中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直接或间接融资。

  业界人士分析,严控地方政府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举债,有利于总体上对平台债务的增量风险进行防控。事实上,从去年开始,不论是政信合作类信托产品,还是地方融资平台的发债“闸门”,均有所收紧,透露出监管部门在控制平台债务风险上的谨慎态度。同时,专家还建议银行应通过抵押物核保、账户管理等手段,有效控制存量风险。

  此外,地方融资平台之所以大规模涌现,根本原因在于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等。规范地方政府的融资举债机制,除去完善相关监管制度之外,还依赖于财税制度方面的改革。在“土地财政”难以为继的趋势下,应当在未来的税制改革中提高地方政府的留成比例。逐步扩大市政债规模,在投资中引入体量巨大的民间资本,均是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的有效举措。李文龙

延伸阅读

订阅新闻】 

更多专家专栏

更多金融动态

更多金融词典

    更多投资理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