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办法拟明确津贴标准

2012-11-22 09:28     来源:解放日报     编辑:范乐

  国务院法制办20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了《生育保险办法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

  征求意见稿规定,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如超过工资总额0.5%的,应当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享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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