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据悉,新的草案对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公募基金等五大方面进行了修订。
据了解,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财产所遵循的规则及风险防范的规定。“二审”稿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二审稿还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财产投资范围以及对基金管理人的规范等作了调整,并进一步明确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基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此外,草案还增加规定: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章的原则制定。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修订案草案“二审”稿删除了初审稿中关于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的规定,将证券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规定为契约型。
经过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之后,7月11日,全国人大对外公布了《基金法(修订草案)》全文,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截至8月5日。修改完善的草案再次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业内人士预测,若“二审”意见较为统一,人大常委会将在12月份进行“三读”,则新基金法有望在年内正式出台。
而据权威网站调查显示,绝大多数投资者支持修改“基金法”,而“杜绝老鼠仓问题”则是投资者最关注的“基金法”修改内容。 (记者吴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