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36条”向保险业细化

2012-06-25 11:12     来源:新京报     编辑:范乐

  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保险公司,对于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可通过多种方式投资保险公司,单一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至20%以上,并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保险公司发行债券或上市融资。

  “市场份额被大公司垄断”

  《实施意见》中提出,将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养老、健康、责任、汽车、农业和信用等专业保险公司。

  保监会表示,《实施意见》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新36条”),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保险业支持民间投资的各项政策。这也标志着“新36条”开始向保险行业细化。

  “目前民营保险公司数量远远超过国有资本控股的公司数量,但人寿、人保80%的控股比例摆在那儿,使得民营资本在总量上存在着巨大的差距,竞争力十分有限,市场份额几乎全被大公司垄断。”一位业内人士表示。

  业内人士认为,从理论上来看,如果民间资本进入保险行业,民营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势必会得到增强,在开发差异化、特色化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方面也将更加“游刃有余”。但该人士同时表示,过去三到五年,资本市场的情况并不乐观,保险行业的投资收益也并不是很高,除去“新36条”的激励作用之外,民资进入的意愿还需要进一步的鼓励和刺激。

  民资控股限制逐步“松绑”

  保监会在《实施意见》中首次提出,民营股东在险企的单一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至20%以上,这意味着险企股东比例限制在八年的发展历程中迎来第三次“松绑”。

  保监会在2004年公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除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控股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外,单个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其关联方)投资保险公司的,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保险公司股份总额的20%。从原则上杜绝了“一股独大”对保险公司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

  2010年,保监会公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提出单一股东如果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在参股保险公司时可以不受持股比例20%的限制。这三个条件是: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信誉良好。这实际上已经为优质民间资本进入保险业取得了突破。

  不久前,银监会公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对民间资本投资银行业的范围、对象没有限制,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并将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到15%。

  证监会则提出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期货公司、证券咨询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 声音

  民资可弥补社保资金缺口

  “是否放开民资进入的关键,在于民间资本能否在行业中控股。”北京大学精算中心资本市场研究部主任李国魂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说。

  李国魂认为,保险行业的民资门槛一定会放开,也一定要放开。

  “目前中国社保存在几万亿的缺口,如果没有民间资本来推动保险行业的发展,社保资金的缺口会越来越大。此外,中国保险的普及率在全球也很低。再者,保险投资也需要多元化、持续不断的新资本进入,才会激发行业的活力,只靠国有资本,活力太小了。”李国魂说。 

延伸阅读

订阅新闻】 

更多专家专栏

更多金融动态

更多金融词典

    更多投资理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