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优先审核西部企业IPO申请
2012-06-01 09:11 来源:京华时报 编辑:王伟
为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加强监管,证监会昨天下发了《关于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有关意见》。
新股发行大幅超募将重上发审会
证监会昨天下发《关于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的通知》,加强对新股发行定价过程的监管,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对新股发行定价的四大事项进行了明确,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明确一三情形需重上会审核
发行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公司,如果存在如下三种情形之一的,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第一,发行人按确定的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大幅超过募投项目拟以本次募集资金投入的资金需要量,导致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相关情况并分析揭示风险。第二,发行人按确定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大幅超过按预估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导致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募集资金相关情况并分析揭示风险。第三,发行人存在《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中规定的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事项。
>>明确二行业市盈率比较口径
《通知》要求发行人在进行行业市盈率比较分析时,应选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按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指引进行分类的行业市盈率,具体应选择发行人所属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滚动市盈率进行比较。在发行人计算发行市盈率时,可采用两套计算方法:按发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会计年度经营业绩计算;或按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基准日前12个月的经营业绩计算。按后者计算的,需由申报会计师出具审阅意见。>>明确三对发行定价合理性及风险进行分析和披露
《通知》规定,发行人根据询价结果拟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需召开董事会对发行定价进行讨论确认,分析并披露定价的风险性因素及其相关影响,主承销商需对发行定价的合理性及风险因素进行分析披露。
>>明确四需提供盈利预测情形
《通知》明确,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需补充盈利预测并重新询价;发行人申报时已提供盈利预测报告,但对定价的合理性解释不充分的,同样需要重新询价。
拟优先审核西部企业IPO申请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昨天表示,将在IPO审核中优先审核西部地区企业,均衡安排沪深交易所拟上市企业审核进度。
数据显示,2011年度,证监会共支持西部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达780.68亿元,其中,核准18家西部企业分别在主板、创业板市场首发上市,募集资金为154.97亿元;核准49家西部地区上市公司再融资申请,总募集资金为625.7亿元,其中16家上市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融资215.2亿元。
目前,拟在主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683家,西部地区首发申请66家,占比9.66%。与中东部地区比较而言,仍存较大差距。未来将在IPO审核中优先审核西部地区企业。
据了解,西部企业的界定主要依据是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室2001年8月28日发布的《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广西等12个省市自治区。
此外,主板在审319家企业中,92家拟在沪市上市,227家拟在深市上市,存在不均衡现象,证监会将均衡安排沪深交易所拟上市企业审核进度,减少两个交易所不均衡状况,充分发挥两个交易所的服务功能。
将坚决查处新股财务造假与利润操纵行为
证监会昨天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有关意见》,明确了发行人、会计师和保荐机构IPO财务信息披露的责任。发行人为IPO信披第一责任人
《意见》明确了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相关责任,要求各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财务报告的会计责任、财务信息披露的披露责任,确保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会计师应当严格按照执业标准出具审计报告、审核报告和其他鉴证报告;保荐机构要切实履行对发行人的辅导、尽职调查和保荐责任。
完善落实追究机制
证券监管部门将加强对财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对于发行人的财务造假、利润操纵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将予以查处,并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予以惩处。将建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相关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并纳入统一监管体系,形成监管合力,根据各相关中介机构不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分别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构成违法违规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财务信披遵循九要求
针对当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提出了九方面要求。发行人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等;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确保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情况;中介机构应关注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增长情况和异常交易,防范利润操纵;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应按照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和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中介机构应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核查;发行人应完善存货盘点制度,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存货的真实性和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充分计提;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充分关注现金收付交易对发行人会计核算基础的不利影响;相关中介机构应保持对财务异常信息的敏感度,防范利润操纵等。
本报记者敖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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