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 配套激励政策有待完善

2012-05-08 14:08     来源:金融时报     编辑:范乐

  酝酿已久的农业保险立法终于有了实质性的进展。5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也意味着一旦征求意见稿获得通过,撬动农业保险快速发展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以及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将在法律制度层面得以确认,随着相关细则的逐步推进,我国农业生产的抗风险能力将大幅提升。

  看点一:农险定位为商业保险

  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和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组成部分,农业保险对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的保费规模和保险覆盖面持续较快增长,已经成为全球最重要、最活跃的农业保险市场之一。据中国保监会统计,2007年以来,我国农业保险5年累计保费收入超过600亿元,年均增速达到85%。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规模已超过日本,仅次于美国,跃居世界第二。

  随着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我国农业保险逐步发展成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保险活动,既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又发挥了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两方面的优势。但由于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不具有国家兜底和强制性的特点,因此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学者常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一词,而是定位为“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农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或者疾病等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包含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的保险。国家支持发展农业保险事业,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探索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看点二:八部委共同协调指导

  农业保险经营运作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各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目前,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在部门分工配合、协同推进方面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在条例中明确中央及地方相关部门职责,有利于农业保险各项制度的有效运行。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建立由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税务、水利、农业、林业、气象和保险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农业保险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全国农业保险工作。其中,民政部门参与组织农业保险防灾减灾、灾后救助等工作;财税部门研究制定农业保险的财税支持政策,制定农业保险相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制度;水利部门、气象部门参与农业风险研究和防灾减灾等工作;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农业保险的发展需求,参与农业风险研究、防灾减灾等工作;保监会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参与组织农业风险研究等工作。

  值得关注的是,由于农业保险的投保人地域分散、数量众多,仅依靠保险公司现有的机构体系,难以提供有效的承保、定损和理赔服务。目前,保险公司的许多农业保险业务都需要在农村基层机构的协助下完成。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农经、农技、农机等乡镇级以及乡镇级以下基层涉农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为规范基层涉农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行为,强化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与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基层涉农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关费用的支付;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基层涉农机构的业务指导,制定合法、科学、有效的业务管理制度。

  看点三:相关政策还有待完善

  据了解,自2007年中央财政开始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以来,补贴品种逐年增加、地区逐年扩大、补贴比例逐年提高。2011年,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约66亿元,由此为“三农”带来的风险保障达到6523亿元,中央财政资金放大效应近100倍,切实体现了“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各级财政的高比例投入,大大减轻了农民的保费负担水平,越来越多的农户享受到了公共财政的阳光。

  不仅如此,农业保险还有效发挥金融工具市场化运作的功能,在对灾情的判断、损失金额的确定以及理赔金的发放等方面更加专业、快速,同时也更加公开、公平,避免支农资金成为“唐僧肉”、“大锅饭”,提高了救灾工作的公平性、针对性和科学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建立,是中央财政支农资金最有效、最重要的创新模式之一。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实施财政保费补贴政策,但财政保费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农业保险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但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此外,征求意见稿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保费补贴、经营费用补贴和再保险费用补贴等多种形式支持农业保险发展,鼓励农业生产组织通过宣传、组织、协助以及提供保费补贴等多种方式参与农业保险活动。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对呼吁已久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国家还将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但稍显遗憾的是,具体管理办法依旧“悬而未决”,尚待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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