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明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标准

2011-02-24 10:45     来源:中国证券报     编辑:程轶文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23日宣布,近日,证监会发布了5个并购重组法律适用意见,包括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认定,要约豁免申请条款选用,二级市场收购的完成时点,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等。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存在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因三年连续亏损股票被暂停上市、最近一年期末股东权益为负值、最近一年亏损且其主营业务已停顿半年以上四种具体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面临严重财务困难。

  对于二级市场收购的完成时点,证监会明确,收购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当收购人最后一笔增持股份登记过户后,视为其收购行为完成。自此,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12个月内不得转让。

  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拟购买资产存在被其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所有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前述有关各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受理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材料前,解决对拟购买资产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这位负责人表示,这些法律适用意见就市场参与主体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有关法律理解可能存在不一致的问题加以明确,并以证监会公告的形式对外发布,体现其严肃性和法律效力。

  他说,提高并购重组审核的“透明度”,实行“阳光化作业”,是保障并购市场规范化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既有利于加强对监管者的自身约束,增强证监会审核工作的公信力和效率,也有利于形成市场合理预期,提高市场参与主体的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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