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解读新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2011-02-17 09:26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程轶文

  规则解读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版《交易规则》)将于2011年2月28日正式施行。为帮助投资者更全面地把握其主要内容,将分四期逐一解读该规则,望投资者密切关注。

  新版《交易规则》条款共137条,与原规则相比,新增25条,删除10条,合并6条,分拆1条,调整顺序2条。本次调整以适应性的调整为主,不涉及重大制度变更。其中,交易机制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新版《交易规则》删除了有关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为最近成交价上下3%的内容,将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股票有效竞价范围设置统一,方便投资者理解。

  新版《交易规则》对投资者买卖中小板股票有何影响?

  本次《交易规则》修订前,投资者买卖某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板股票,如最近成交价为100元,投资者输入104元委托,因最近成交价上下3%的限制将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只有当成交价波动到100.98元时,由于有效竞价范围上限变为104元,之前的104元申报才能被交易主机自动取出,参加竞价。

  本次《交易规则》修订后,如某只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板股票最近成交价为100元,则在90元与110元之间的申报是有效申报,前文104元委托为有效申报,可参与竞价。只有高于110元或低于90元的申报才被认为是无效申报。

  二、取消了增发股票(包括公开增发和定向增发股票)上市首日放开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规定。

  投资者交易会有何变化?

  对投资者来说,如果在增发股票上市首日买卖该股票,则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三、取消了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大宗交易价格可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确定的规定。

  修订后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大宗交易价格有何规定?

  统一将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当日大宗交易成交价格范围规定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0%,取消了可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确定的规定。(来源:深交所,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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