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李先生在民生银行北京望京支行购买了100万元的理财产品。项目款项却被理财项目主管郑某转至个人账户。理财产品到期后,李先生多次催要仍未收到郑某承诺的回款。李先生遂将民生银行北京望京支行诉至朝阳法院,索赔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原告李先生诉称,2010年6月22日,他来到民生银行北京望京支行办理业务。理财项目主管郑某在协助他办理业务后向其推荐银行理财产品,并出示了自己作为民生银行理财业务项目主管的工作证和名片。根据郑某的介绍,该理财产品期限为6个月,收益率为12.3%,最低购买额为100万元。李先生购买了100万元该理财产品并由郑某办理相关手续。
在随后的一段时间里,李先生曾质疑款项全部进入郑某的民生银行账户而非自己账户后,郑某解释为银行为方便操作将款项先进入银行理财项目主管的账户,之后再向客户进行回款。此后,郑某三次向李先生发送邮件,说明“理财产品”进展,并告知已向李先生账户支付了112.3万元的理财回款,其账户余额为118万余元。然而,2011年9月30日,李先生在取款时发现账户仅有6万元余额,郑某实际并未向李先生支付任何理财回款。事后,李先生多次与民生银行北京望京支行协商,却被告知郑某已死亡,上述购买理财产品的欺诈行为系郑某的个人行为,银行对李先生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李先生认为,他和民生银行之间已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民生银行作为储蓄机构,具有保障保护存款安全的义务。郑某作为银行的理财项目主管,在银行的营业时间和营业场所内办理理财业务,李先生基于对其职务的认识和信任,有充分理由相信郑某具有相应的代理权限。且郑某的欺诈行为,表明民生银行严重疏于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具有明显的过错和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向银行索赔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目前,朝阳法院已经受理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张剑 实习记者晋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