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财产委托儿子代为理财 老父告亲儿管理不当

2013-04-11 13:44     来源:深圳特区报     编辑:范乐

  委托给儿子儿媳理财的1000万元财产,儿子儿媳却一直不肯归还。83岁的东纵老战士、离休干部张旭(化名)多次与儿子儿媳协商,由家内调解到律师调解,历时多月没有任何结果,老父一纸诉状将亲生儿子张华(化名)告上法庭。近日,罗湖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旭10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千万财产委托儿子理财

  张旭和张华为父子关系。2012年2月15日,张旭与妻子到盐田公证处公证了一份遗嘱,遗嘱声明两人死亡后愿将位于罗湖区东门某处房产和信托投资基金1000万元指定由儿子张华和儿媳两人共同继承。

  2012年5月21日,张旭将1000万元存款转入张华的工商银行盐田支行账户,委托张华将资金投入“财富一号生命红F理财产品”运作,并对收益分配进行了约定。张华按上述委托要求,原本已经签署了一份《生命红上红F款》投保单,后在犹豫期内撤回该投保,而将上述1000万元在交通银行购买了理财产品。

  质疑管理不当要求撤销委托

  张旭认为,在委托理财期间,其曾多次询问存款的存管状态,但儿子一直未如实相告,也未向其出示相关银行存款单据或证明,张旭因此质疑儿子未尽到委托人的义务,对其所有的1000万元管理不当,于是委托律师与儿子沟通,要求收回存款自行保管。

  2012年11月7日,儿子张华将上述1000万元的理财产品的单证、银行卡移交给张旭,但该存款仍然在儿子名下。此后,父亲多次请儿子将存款转至自己名下,均遭到拒绝,遂于2012年11月23日向其发出《撤销委托返还财产通知书》,撤销之前委托,要求返还1000万元存款及利息。

  老父告儿要求返还千万

  因款项一直未返还,张旭将儿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存款100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庭审中,被告张华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并认为自己已将1000万元的交通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卡、理财产品单证交还给父亲,由于原告张旭未履行公证赠与合同(原告张旭本应将房产赠与给被告),故1000万元的资金本应归自己所有,不存在返还1000万元的问题。

  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旭向被告划汇1000万元委托被告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及被告向原告张旭移交理财产品银行卡、单证等事实,证明原告张旭与被告形成了委托使用资金关系。《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此,原告张旭可以随时解除对被告的委托,要求被告返还1000万元。

  虽然被告将1000万元的交通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卡、理财产品单证交付给原告张旭,但该银行卡和理财单证只是1000万元的货币资金存储介质,原告张旭不是户主,由于个人存款实名制、金额较大等原因,原告实际上无法支配和使用该1000万元,故被告认为已将1000万元返还给原告张旭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认为该1000万元是原告张旭未履行公证赠与合同所得(原告张旭本应将房产赠与给被告),故1000万元的资金本应归自己所有,不存在返还1000万元的问题与本案分属不同法律关系,被告可另循法律途径主张权利。遂依法判决:被告张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旭返还1000万元。本案受理费81800元,由被告张华负担。

延伸阅读

订阅新闻】 

更多专家专栏

更多金融动态

更多金融词典

    更多投资理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