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银行规模或达12万亿 专家:不宜过分夸风险

2013-01-14 13:48     来源:金融时报     编辑:范乐

  近期,关于“影子银行”的界定、规模以及风险争议很大。应当如何科学界定“影子银行”的内涵和外延?“影子银行”的规模是否确如某些机构及个人估测的那样惊人?对“影子银行”的风险,是否有必要抱有巨大担忧?为此,本报记者特邀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就上述问题发表其独家见解。

  记者:目前,学术界和业界对“影子银行”概念的解释很多,您认为,对我国的“影子银行”应该如何界定其内涵与外延?

  连平:国际权威监管机构,如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提出的广义界定是“在传统银行体系之外涉及信用中介的活动和机构”,如股权基金、债券基金、ETFs、结构性金融载体(SFV)、金融控股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狭义界定则进一步缩小为“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的非银行信用中介机构”。

  另一方面,国内研究机构有些倾向于将“影子银行”界定为“银行表外贷款及具备融资功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业务”,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属于银行表外的委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同业代付、银行理财业务等;二是信托融资、券商资管业务、小额贷款公司、租赁、典当、民间借贷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部门近期也对“影子银行”问题发表了重要言论,强调我国“影子银行”的性质和规模要比发达国家小得多,绝大多数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都处在严格的金融监管之下,而不是像有些国家那样完全脱离监管。此外,银监会2011年年报中也早已明确指出,已对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对照FSB的定义,银监会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不属于影子银行的范畴”。

  显然,我国监管部门对于“影子银行”概念的定义与FSB的狭义界定较为接近,二者的区别在于,FSB着眼于某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引起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的可能性,但该标准主观色彩较重,在实践中往往不易认定;而我国监管部门则以金融机构是否受到了切实监管作为划分“影子银行”的依据,其界定范围相对清晰,且有较好的可操作性。

  记者:现在有一种看法,认为银行的表外业务属于“影子银行”的一部分,您如何看待“影子银行”和“银行”的关系?

  连平:第一,“影子银行”不是银行。从内涵来看,其广义概念是指在一定程度上延伸和替代银行某些功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狭义概念是这些非金融机构中监管不足、风险隐患较高的部分。顾名思义,“影子银行”既然被视为银行的影子,那就不是银行本身;如果是银行本身,就不应叫“影子”,这个界限应该十分清楚。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银行所受到的监管力度无疑是最强的;同时,从金融企业的文化比较来看,银行,尤其是大中型银行,尽管也重视金融创新和业绩,但在其核心价值观中,“稳健”总是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这与信托、投行、风投等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事风格泾渭分明。这表明,无论是银行表内还是表外业务,都不应纳入“影子银行”范畴。

  从外延来看,FSB的广义界定也倾向于将银行体系排除在“影子银行”之外。不过,在FSB的“影子银行”清单上,主要是与发达经济体资本市场、资产证券化相关的各类金融机构。而我国广义的“影子银行”应该是指在商业银行之外提供替代性融资服务的信托公司、券商、保险、私募基金、风投、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当然也包括了地下钱庄等民间借贷组织。我国狭义的“影子银行”则仅限于民间借贷等地下金融市场,以及部分未被监管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二,“影子银行”毕竟是银行的外部影子,其业务必然与银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是“影子银行”实际上发挥的是银行的延伸和替代功能;二是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和金融业务的不断交叉融合,银行的不少业务,特别是表外业务与“影子银行”之间难免存在这样、那样的关联,但不应就此将银行的表外业务也归入“影子银行”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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