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开衍生品投资 保险公司内控待考

2012-10-26 14:01     来源:金融时报     编辑:范乐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内控管理是进入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重中之重。业内人士表示,保险公司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是一把双刃剑,显然,风险控制不当也会带来风险。因此,专业的投资团队、严格的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非常重要。

  2008年,在资本市场的巨幅波动以及国际金融危机持续影响的大熊市下,整个保险业净资产缩水1/3。如今看来值得庆幸的是,大熊市若再现,“保险公司资产波动会小很多,因为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已被允许使用。”中信证券研究部分析师潘洪文如是说。

  继10月22日晚保监会密集发布四项保险投资新政,10月23日,保监会再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衍生品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以下简称《股指期货交易规定》)两项新政。至此,加上年中出台的第一批投资新政,保监会今年预计出台的13项保险投资新政已有10项兑现,保险公司的全面资产管理时代渐行渐近。

  “1+N”式的投资新政

  自7月中旬以来,保险投资新政落地之快远超市场预期,特别是《衍生品暂行办法》、《股指期货交易规定》两项新政。由于市场担心弱市下保险公司参与做空股指期货会打压市场、打击做多信心,因此,市场普遍认为这两项新政会在“十八大”召开后推出,而目前看来,这两项新政的推出时间和进度都远超市场预期。

  与拓宽现有投资渠道不同,《衍生品暂行办法》和《股指期货交易规定》均为新增的保险投资渠道。根据规定,保险资金可以通过金融衍生品操作对冲投资风险,从而更好地控制整体投资风险,创造持续稳健的回报。

  另外,两项新政同时发布,也预示着未来将有更多的金融衍生品陆续放开。潘洪文分析,从监管思路来看,《衍生品暂行办法》是一个大的框架,可以容纳各种金融衍生品,包括各种远期、期货、期权及掉期(互换),只限制了境外衍生品交易。而由于目前仅有股指期货,因此,只同时发布了《股指期货交易规定》,未来如果有更多的金融衍生品,监管层将按照“1+N”的方式增加相应的交易规定,具备较好的拓展性。潘洪文预计,可对冲保险公司利率风险的利率期货,最有可能成为下一个重要的金融衍生品。

  更宽松的对冲比例

  作为国内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保险公司一直以来只能做多,没有股指期货工具进行风险管理,在股市单边下跌期间只能被动承受股指下跌对资产的侵蚀,这使保险公司在资产管理行业的竞争中长期处于劣势。而股指期货交易的放开,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可以使用多样化的投资策略,更好地匹配负债,规避股指下跌风险,使其在资产管理行业的竞争中获得更为公平的地位。

  当然,获得进场交易的权利后,难以避免有些保险公司面对高额收益铤而走险,因此,《衍生品暂行办法》中明确指出:“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用于投机目的。”目前媒体也普遍将关注点聚焦于此。“这一要求彰显了监管层引导保险资金建立风险对冲机制的本意。”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坦言:“不过,投资与投机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很难区分。因此,‘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对于保险公司缺少约束力。”他认为,更应该引起注意的是,此轮保险资金投资新政的开放力度之大,这与此前已经放开股指期货交易的行业相比毫不逊色。

  《股指期货交易规定》要求,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股票及股票型基金资产的账面价值。“这意味着,保险机构可以对权益类资产进行100%的风险对冲,即理论上可以完全对冲。”潘洪文表示,保监会对于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的头寸放得非常开。据了解,目前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公募基金的对冲比例上限均为20%。

  不过,《股指期货交易规定》也同时强调,保险机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股票及股票型基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合计不得超过规定的投资比例上限。这意味着,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将被并入权益类投资资产,纳入20%的投资上限管理中。

  更严格的公司治理

  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放开,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显然是重大利好,不过,与实力雄厚的大公司相比,中小公司仍然为“高门槛”而烦恼。不过,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有部分指标略有降低。

  《股指期货交易规定》要求,对于自行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人员配备,资产配置和投资交易专员不少于5名、风控专员不少于3名、清算和核算专员不少于两名,且彼此不得兼任。尽管这对很多公司而言仍有一定难度,不过,相对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已经降低了要求,一些中小保险公司或将得以入围。而对于未入围的中小保险公司来说,在进行风险性较大的投资时,委托给拥有委托投资资格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也不失为一种降低风险的选择。因为,保险公司股指期货之路成败与否的关键在于风险管控的优劣。

  记者注意到,《衍生品暂行办法》中,监管层充分体现其监管职能,仅制定“游戏规则”,而具体的授权制度、决策机制等规范性指标则要求由保险公司董事会制定,当然,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最终责任也由董事会承担。因此,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内控管理是进入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重中之重。潘洪文表示,保险公司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是一把双刃剑,显然,风险控制不当也会带来风险。因此,专业的投资团队、严格的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非常重要。

  王国军也同样认为,介入股指期货这种风险较高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技术、人力投入,特别是内控管理的要求是相当高的。“对于一个内控比较好、委托代理关系比较顺的公司而言,股指期货交易带来的风险会相对较小,反之,在监管机构放开投资渠道的背景下,保险公司的权力也无限制放开,一旦出现风险,将不利于公司发展,若爆发系统风险,整个行业将面临巨大考验。”王国军如是说。因此,如何制定相配套的内控管理机制并得以执行,是投资渠道渐次放开后保险公司首先要仔细考量的;而随着保险公司投资渠道不断多元化,风险随之放大,如何建立退出机制,则是监管层需要快速跟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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