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订金”不一样 看清楚了再签约

2012-08-06 15:02     来源:齐鲁晚报     编辑:范乐

  预订式、预约式消费越来越多,但一些消费者搞不清定金、订金的区别,签订合同特别是格式合同时不注意审查合同付款条款,致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今年5月3日,潍坊市寒亭区的黄先生与海龙路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汽车购买合同,并交纳了3100元订金。汽车销售公司工作人员告诉黄先生25天后即可来店内提车。双方约定时间到期后,黄先生曾先后3次到汽车销售公司提取所购车辆,但均被告知车辆未到货,双方由此产生消费纠纷。寒亭区消费者协会在调解时发现,黄先生在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购车合同时坚持将合同付款方式条款中的“定金”改为“订金”,并要求汽车销售公司在出具的购车预付费单据中注明是购车“订金”。由此,寒亭区消协认为:黄先生交纳的是购车预付款,汽车销售公司在无法按期交付车辆的情况下,黄先生有权要求取消购车合同,并收回预付款。经调解,最终汽车销售公司取消了与黄先生签订的购车合同,并全额返还了其交纳的3100元订金。

  而市民秦女士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看中了一款国产女士代步车,并与其签订了购车合同,但不久,秦女士想解除此前与销售商签订的购车合同,由于她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购车合同中预付款使用的是“定金”字样,按法律规定,如其违约,先前交纳的5000元定金销售商可不予退回。定购车不如意,想悔约又要承担较大地经济损失。

  “订金”与“定金”在法律性质上区别很大。“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在法律上一般视为预付款。作为预付款,无论是销售商还是消费者的原因使买卖未能实现,消费者所交订金都应返还。“定金”则具有一种担保性质,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则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由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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