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频发生的银行卡被盗刷案件,在给我们敲响了个人金融安全警钟的同时,也提出一个疑问:谁该为储户的损失埋单?笔者认为,无论是个人使用不当信息泄露所致还是犯罪分子钻空子进行不法行为,银行在这里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从法律角度看,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主要是根据合同建立的。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合同条款,除了一部分是书面形式外,很多都是隐含或默示于银行业惯例中。人们倾向于银行与存户的关系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关系,存款一经存入银行,就不再是存户的款项,该存款即为银行所有,而银行有义务在持卡人要求时,支付持卡人所能支取的款项。
那么,银行在一些伪冒的划款要求面前,是否能将款项从存户的账户中扣除呢?法律界人士认为,银行绝对不能从无过错持卡人的账户中扣除款项。原因并不是由于银行疏忽,不能及时辨认假冒签名来停止付款,而是由于银行没有持卡人真实正确的付款指示或要求。因此,无论银行是否犯了疏忽或其他过错,或是银行已尽了合理程度的谨慎也不能防止假冒,银行也不能将被骗的款项从客户账户中扣除,从而将损失转嫁于客户。
在律师看来,银行是否存在过错不能作为是否需要赔偿客户损失的法律依据。持卡人在银行办理银行卡后,所交付的存款成为银行金钱,银行可以自由处置和运用,因此而得到的利润或遭到的损失,也应该由银行承担。当持卡人卡内的款项被他人非法侵占,无论银行在该事件中是否疏忽或有其他过错,银行也必须承担后果,而不能将任何损失转嫁于无辜的存户。因为银行将款项付给侵占者不是基于持卡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持卡人无须负任何责任。
一名长期与银行打交道的法官则从法规的角度表示,目前,我国的银行存款及法律只是要求银行尽到一般审查的责任,做到之后银行就无须承担持卡人存款被侵占的责任和后果。由于具体情况的不同,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于银行卡案件的理解也会不同。目前审理案件关键是看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并按过错的比例进行审判。一般情况下,如果银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并无过错,那么法院一般会判决银行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