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春节将至,礼品市场日渐红火。人民币收藏品因其保值增值,文化内涵独特而受到广大群众的喜爱。但是,部分商家受利益驱使,非法装帧和买卖正在流通中的第四套、第五套人民币,破坏人民币发行的计划性,影响人民币流通领域的正常秩序,危害群众利益和人民币的信誉。
流通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国务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规定,“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规定“装帧流通人民币实行一事一批的审批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是装帧流通人民币的审批机关”,即流通人民币的装帧必须经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准。目前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装帧的流通人民币一般包括流通人民币的硬币、连体钞和普通纪念币三种。未经人民银行批准,由商家私自装帧的流通人民币藏品均为非法产品。
由于流通人民币的买卖对人民币作为法定货币的影响较大,我国对装帧人民币单位和数量均有严格的限制。对非法装帧、经营流通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消费者在购买流通人民币收藏品时,一定要多留个心眼,以确保买到的是合法产品。(通讯员 郑庆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