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规范经营 比盈利更重要

2011-12-01 14:46     来源:中国经济网     编辑:范乐

  随着我国居民理财意识的逐步提高和商业银行业务创新与发展的逐渐全面,近几年我国银行业理财产品市场的发展速度可谓是“突飞猛进”。根据第二届国家理财规划师年会上发布的《2011年中国理财行业发展报告》显示,2011年上半年,我国商业银行共发行8497款理财产品,发行规模达8.51万亿元,已经超过2010年全年7.05万亿元的发行规模,从而创出历史新高。但在这种“爆发式增长”的背后,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暴露出来的种种隐患却时刻考验着监管层的智慧。

  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10月9日,银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在理财产品的风险评估、保证收益、变相揽储等方面做了细化,并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层出手治理乱象

  中国经济网记者看到,《办法》对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的宣传和风险评估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要求。比如《办法》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对信息充分披露,并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同时应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在宣传材料方面《办法》也规定,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等。

  此外,《办法》还在销售人员管理、理财产品自身评估等相关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对于此《办法》的出台,有律师行业人士表示,相比之前的一些管理办法和指引来说,这次出台的政策是最细化的,唯一的缺点是,没有明确说明银行应该对其在销售和经营理财产品当中的过错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相信在以后还将会不断的完善。

  而当客户和银行在理财产品上出现纠纷时,最常见的导火索就是理财产品的亏损。今年6月份一名投资者状告银行违规销售理财产品一案闹到纷纷扬扬,虽然此案经过二审后依然判银行无需承担责任,但此案中发生的种种情形却不得不引起投资者和银行相关人员的格外重视。

  银行销售环节隐患重重

  据财新网报道,2007年12月底,高女士与其好友在中信银行北京安贞支行分别以20万和66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款名为“中信理财之蓝筹计划2号”的理财产品(下称“蓝筹2号”),产品期限为两年(自2008年1月11日至2010年1月11日结束)。该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为在中国境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蓝筹股票(沪深300指数成分股)、证券投资基金、首发新股、增发新股、首发可转债等金融产品。本来在其宣传材料中宣称的最高年化收益率为36%的该款理财产品谁知到2010年到期时却反而亏损了4.51%,随后高女士遂以中信银行销售违规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高女士认为,“蓝筹2号”产品属于信托产品,中信银行销售该产品违反商业银行法第43条银行不得经营信托投资及证券业务的规定,因此理财合同无效;其次,中信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未按规定对其进行书面风险评估,未告知其最高年化收益率的计算依据,理财经理没有银行人员从业资格,擅自变更投资范围,存在虚假宣传、超募资金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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