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2012年的净利润为6.9亿元,如果按照25亿元罚款金额,此次罚款将“吞噬”老凤祥近4年的净利润
截至7月22日,以老凤祥为首的多家上海金店接受国家发改委反垄断调查一事引起了社会的关注。随着事件的持续升温,上海金价是否涉嫌垄断,如果调查结论成立的话,相关企业将面临怎么样的处罚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对于上述问题,昨日,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勤国和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杨兆全律师均表示,如果反垄断调查结论成立,企业或将面临被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或被处以最高25亿元罚款
虽然相关部门对于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以及老凤祥等金店是否存在垄断、操纵金价行为尚未有结论,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简称《反垄断法》),上述协会以及老凤祥,或已触及《反垄断法》第十三条与第十六条规定,即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对于上述两条法规,孟勤国对记者表示:“如果上述协会和企业明确违反《反垄断法》的话,法规中第四十六条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法规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如果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另据,孟勤国向记者表示:“协会方面存在违反《反垄断法》行为,协会如果拥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话,还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于被列入调查名单的老凤祥来说,按照《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公司如果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将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去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昨日,记者致电老凤祥,相关工作人员表示:“2012年老凤祥的销售额大约有250亿元。”
如果按照上述法规处理的话,那么,老凤祥或将被处以2.5亿元以上,25亿元以下的罚款。根据2012年年报显示,公司净利润为6.11亿元,而根据2013年公司上半年业绩快报显示,净利润约为3.91亿元。如果按照上限罚款,以及公司2012年净利润计算的话,老凤祥将被“吞噬”近4年的净利润。
黄金“自律价”已出台
此次上海地区金价问题的焦点,就是黄金首饰行业协会和企业之间设定的“中间价”,这一“中间价”使得大型金店价格高度趋同;公示的黄金价格和真实的黄金价格相差甚远。而据记者了解,上海多家金店共同“协商”黄金、铂金饰品等的零售价格由来已久。
2002年因制定“行业自律价”与上海市物价局发生争议的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于2004年推出了《黄金、铂金饰品价格自律暂行办法》,根据这一办法,协会将每周定期公布黄金饰金基准价。当年这一消息传出时,外界便质疑黄金协会存在搞“价格联盟”。
据记者了解,2004年的“自律价”是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周平均价以及上一年黄金饰品生产经营企业、商家的运营成本确定,金饰企业应以该价格为基准,在上下不超过3%的幅度范围内选择本企业的金饰价格。无论是会员单位还是非会员单位,若违反该办法,将视不同情况给予在行业内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价格违法的将移交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协会当时指出,违反《办法》的情况是指:低价倾销,扰乱本市黄金饰品价格秩序的;高价敛财,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如果有企业下浮超过3%,协会将和这家企业进行协调,看其是否属于低价倾销,即是否低于成本销售。若企业的售价还是高于成本,那协会不会采取惩罚措施”。
当时,就有业内人士表示:“试想如果老凤祥和一个杂牌金店都以同样价格销售,还有谁会去杂牌店买商品?没有价格优势,小企业拿什么去与名牌企业竞争?”
公开资料显示,自2001年8月,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和上海宝玉石协会召集了13家主要会员单位,拟定行业自律价;2001年12月24日,上海市物价局对上海市13家黄金饰品公司开出行政警告处罚决定书,判定这13家企业制定的黄金“行业自律价”为“价格联盟”,要求立即停止执行最低基准价;2002年1月,13家受罚企业委托上海黄金饰品协会就该处罚决定正式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最后,相关物价部门因处罚程序不当而撤消了处罚令。
而截至今日,针对上海黄金饰品行业以及金店是否存在垄断、操纵金价的争论还在继续。 (■本报记者 杨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