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银行不得收低保账户管理费

2012-10-17 13:20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王伟

  财政部、民政部近日联合发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依据办法,城乡低保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户。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以低保家庭为单位为其在代理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城乡低保对象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办法要求,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人员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城乡低保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不得向低保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记者 周芬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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