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退市方案征求意见

2012-04-30 11:37     来源:新华网     编辑:郭莹莹

  4月29日,深交所发布《关于改进和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上交所也发布了《退市制度征求意见稿》。 

  据介绍,两个交易所的退市方案基本相同,深交所只在具体条款上区分出了“中小板”。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是继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以来的又一次重大制度变革,将真正发挥市场“优胜劣汰”的功能,让股市“不死鸟”神话破灭,让“垃圾股”远离市场。 

  ■ 退市条件直击要害 

  深交所新增7项退市条件 

  据介绍,新退市方案中新增和变更了7项退市条件。包括净资产为负;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公司暂停上市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不适用于仅发行B股上市公司);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不适用于仅发行B股上市公司);七是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不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 

  深交所答记者问时表示,现行退市制度暴露出上市公司退市标准单一、退市程序相对冗长等弊端,已不能完全适应资本市场发展需要。《方案》在原有条件的基础上,结合主板和中小企业板监管经验,借鉴创业板及海外市场的退市规定,进一步完善了退市标准体系,使得退市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上交所新增8条退市条件 

  根据该方案,上交所上市公司新增了8条退市条件:分别是关于净资产和营业收入的退市条件、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的退市条件、关于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成交价格的退市条件。 

  《方案在上述条件的基础上,结合监管经验,借鉴境外市场的退市规定,调整和增加了部分退市条件,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退市标准体系。 

  此外,根据现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业绩情况以及发展需要,主动提出退市申请并终止上市。 

  上交所答记者问时表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一项基础性制度。为使市场保持吐故纳新、动态平衡的合理状态,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推动市场规范、健康、稳定发展,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功能,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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