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意味着我国将有6000万左右的工薪阶层暂时告别个税。新税法体现了“高收入者多纳税,中等收入者少纳税,低收入者不纳税”原则,减轻了中低收入人群的负担,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城市夹心层的“被剥夺感”。专家建议下一步应当继续推进实现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个税征收体制改革目标,完善税收制度。
中低收入人群“减负”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使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个人所得税。这一公告的出台,使得历经2个多月、征求意见23万余条的新个税法执行有了更明确的细则。
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对于工资、薪金的个税免征额从旧法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缩减为7级,并将其中第1级税率由5%降到35%。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经过此次税法修改,纳税人数从8400万人减少至约2400万人,有约6000万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全年将减收1600亿元左右,其中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税制结构带来的减收约是1440亿元,占2010年工薪所得个税的46%。
据统计,2010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4837亿元左右,占全国税收收入的6.6%左右。有关专家表示,虽然新法的实施会在一定时期内减少个税收入,但是对于全国税收收入的影响并不大,新法的实行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中低收入人群的负担。
在一家金融机构刚工作一年的大学生兰康告诉记者,他每月有6000元左右的收入,以前每月需要缴纳个税470元左右,税法修改后,每个月需要缴纳个税150元左右,每月少缴了320元左右,全年就能增加收入近4000元。